(二)优抚人员档案核查
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0】3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优抚人员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宁民办【2011】101号)的规定,核查各级优抚人员档案管理情况。具体核查内容包括:
1.已归档优抚人员档案是否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优抚人员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进行归档保存;
2.优抚人员的档案是否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优抚人员档案的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备考表等,并对归档材料及时进行检查、分类、整理、编号、入库保管;
3.各级民政部门是否配置了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专门负责优抚人员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4.优抚人员档案是否为一人一档,专柜(室)保存;
5.是否对全部档案实施安全有效的管理,完善了防火、防盗、防鼠、防霉、防水、防虫、防光、防有害气体的必要设施;
6.档案管理人员是否定期对优抚人员档案和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档案不出现丢失、损坏、霉变、虫蛀的现象;
7.对销毁的优抚人员档案是否建立了销毁清册,写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
8.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的,是否在离开前办妥移交手续。
三、
核查方法
核查工作采取本级民政部门自查和上级抽查相结合,以本级民政部门自查为主的方法进行。
(一)自查要求:自查包括本级优抚数据的全面核查和定期组织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选择辖区内各类别一定比例优抚对象入户核查二个方面穿插进行。县级民政部门入户核查比例按照全年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核查的重点为60岁以上人员,80岁以上和没有录入二带身份证人员全部入户核查。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低于上述比例的基础上,参照《规范》的要求,自主确定本地优抚对象年度核查比例,每年核查优抚对象与上一年已核查对象重复率不能超过10%。
(二)抽查要求:自治区民政部门以自治区优抚数据库为基础,随时对各地优抚数据录入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向各地反馈随机抽查的情况;入户核查每年不低于2次,每次不少于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实际入户不少于10人,其中在乡老复员军人不少于5人。5个地级市民政部门对所辖各县(市、区)的优抚数据库进行随机抽查,并及时向民政厅优抚安置处反映核查发现的问题;入户核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个县(市、区),每次抽查入户不少于20人,其中在乡老复员军人不少于10人。
四、
核查安排
第一阶段(优抚数据核查):2015年1月20日开始。
(一)在对本级优抚数据库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重点核查优抚对象个人信息是否填写完整准确,与本人的书面原始档案材料完全一致;
(二)检查因去世、取消待遇、迁出、迁入优抚对象是否按程序在数据库中进行了数据更新,确保优抚数据的准确、完整,为2015年度全国优抚数据审定工作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全面核查):2015年3月1日开始。
(一)随机抽查。通过系统筛查、数据抽查等方法,对各地数据库进行核查,对《规范》规定的资料完整度指标显示“不完整”的比例超过20%的县(市、区)进行重点督查。
(二)入户核查。各及民政部门按照本通知中抽查入户规定的比例进行入户核查。
第三阶段(核查通报):2015年4月1日开始。
按照《规范》要求,对优抚数据库录入和优抚档案管理的检查结果进行第一次通报。今后将根据各地整改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建立常态核查机制。
五、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优抚关于开展优抚对象数据核查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4]293号)和《规范》的要求,充分认识这次核查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制定核查方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核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查找问题,及时整改。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录入信息不完整的,要及时补充缺失的内容;属于数据错误的,要反复核实,查找错误原因,更正错误信息;已核实去世的人员,要按照《规范》要求,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在优抚数据库中做减员操作,不得删除该数据。档案缺失的,要及时完善,确保优抚对象信息准确、真实、完整。对在优抚数据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三)规范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今后新增的各类优抚对象在审查审批时,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将申请人员的信息录入优抚数据库中再逐级审核上报。要件录入不全或者本人提供的申报材料不完全的,市级民政部门应严格审核,不予签字,在数据库中不予审核及上报。如果越级上报或审查不严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问题严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加大投入,建立核查常态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数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2】21号)的要求,将优抚对象数据核查所需资金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用于优抚数据库和档案管理相关软硬件配置、人员组织培训、入户核查等各项具体工作的开展,为优抚对象信息核查常态化工作机制的建立提供经费保障。
(五)完善优抚档案,保障优抚人员的合法权益。优抚人员档案规范管理是优抚工作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区优抚人员档案管理严重缺失,各地自行其是,部分基层部门甚至将优抚人员的档案遗失,严重地损害了优抚人员的权益,成为优抚工作规范管理的“老大难”问题。优抚档案是优抚对象享受国家优抚待遇的重要凭证,其中还有部分材料涉及部队机密或个人隐私,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按照档案管理的各项规定,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杜绝发生失泄密事故,确保优抚人员档案完整、真实、安全。
附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优抚
对象数据核查规范>的通知》(民办发【201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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