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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教育心得体会优

更新:2023-08-14 19:02:53 高考升学网

篇一: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教育心得体会

  古人云“时时检饬,谨言慎行,守口要密,防意须严”,说的是君子保守秘密修德养性的处世之道。“秘密”二字各有一“必”,也就是为“心”加了一把保险锁。而守口如瓶,一诺千金更是我们中华民族的君子之道。今年四月我国修订了新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学习之后,感觉深有体会和意义。

  学习新修订《保密法》,我们必须把握的四个“关键词”是一:“缩小”缩小国家秘密事项范围。二:“增加”增强新形势下的保密防范能力。三:”权利”新保密法法增设了“监督管理”一章,其中依法对保密行政管理部法依法享有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了明确。四:“责任”新保密法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并且新《保密法》规定了十二种禁止行为,只要有这些危害行为就要追究法律责任,这是从“结果犯”到“行为犯”的一个显著转变,强化了法律责任并增强了可操作性。

  每当我唱起“春花秋月何时了,往事知多少……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这首南唐主李煜所写的词时,就不禁为南唐国的灭亡而叹息。当时的南唐国地处僻远,地形复杂,宋朝原本尚无心消灭南唐国的。但南唐主李煜却没有丝毫的保密意识,轻信了宋朝使者所说的收集各国地图来制成完整地图以造福后人的言辞,拱手将本国地形图及人口分布图交给宋朝使者,导致顷刻亡国的悲剧。这样的事例给了我们启示:保守国家秘密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我们知道,当今世界对信息制控权的争夺十分激烈,窃密与反窃密的斗争尖锐复杂。中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必须高度重视国家秘密的保护。秘密这个词对于个人来说,就是保护个人隐私,保密是对隐私的尊重。而对于国家机密,保密工作就重于泰山,必须常抓不怠。

  在革命战争时期,有邱少云烈士为了掩护大部队深夜进攻的秘密,而宁肯活活被流弹的烈火烧死,一动不动。而《红岩》中的江姐为了保护重庆地下党组织的秘密,宁肯经受敌人的严刑拷打,坚强不屈。《红灯记》中的李玉和一家为了保护游击队的密电码,更是前仆后继的走革命道路。革命先烈用生命和鲜血向我们证明了保守机密,维护民族和党的利益高于一切!

  反之,麻痹大意的对待保密工作,会给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带来很大的损失。保守机密,慎之又慎!无论是战时还是平时,保密和窃密的斗争都从来没有停止过。尽管当前世界的主流是和平与发展,但是敌对国家甚至友好国家之间,无不在千方百计地窃取对方的秘密。在1991年的海湾战争中”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对伊拉克军事目标袭击成功率很高,甚至一些鲜为人知、隐蔽于居民区中的军事目标也被摧毁,主要原因是由于平时多国部队获取了伊拉克军事目标的准确情报。如今,通讯发达之神速令人惊叹,真可谓:一机在手可知天下之事。随着电脑入住百姓家庭,网络世界向人们打开了互通有无,共享彼此信息的便利条件,这就意味着涉及计算机中的信息对所有用户都是公开的,显示器的辐射最强,稍加改装的普通电视机,在30米内就可以接收到正在工作的计算机显示屏上的信号。有关情报传递的途径已今非昔比,一些窃密分子仍然可以通过运用“黑客”程序等各种技术手段,窃取网络内计算机系统的秘密信息,所以,保密工作的涉及面也是非常之广。随着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人们已进入信息时代,而人的保密意识却跟不上新的形势发展和变化:无意识泄密、间接泄密、计算机网络泄密等现象时有发生。这要求在新的形势下,做好保密工作,就要加强对企业干部职工的教育,提高全员保密意识。在我们的集团中,无时无刻必须注意保护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对于技术文件,设备参数,管理机要文件,这些我们彩虹几十年来积累的财富和心血,我们一定要做好保密工作。技术秘密更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其开发和完成凝聚了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秘密尤其是领先的技术更是成了各路商家驰骋商海、获取利润的重要法宝。当今企业综合实力的竞争当中,谁保住了经济情报,谁就能抢占国际市场;谁控制了科技制高点,谁就能在激烈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在现代知识经济和信息经济的大背景下,一个真正拥有经济、科技实力的企业,也必须是一个能够保障自身经济安全的强者。否则,就会在复杂的斗争与竞争中误大事、吃大亏。有了自己企业的核心机密,才有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处于优势地位。孔子曾经说过君子要“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看起来,保守企业的秘密也和这有点相像。也要求员工做一个“君子”。这里的“君子”有不同的内涵,那就是要具有职业道德。保守企业秘密是员工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之一!

  篇二: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教育心得体会

  保密法学习心得体会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使我更深刻理解了加强信息保密工作的重要性。随着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信息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信息安全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和社会安全,关系到改革开放和事业的兴衰成败,党中央、国务院在部署全国信息化建设中,把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提上了战略地位,指出要一手抓信息化建设,一手抓信息安全保障工作。通过学习使我对于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本人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强化保密意识。要从思想上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言行上逐步养成保密习惯。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的条件下,对保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警惕性,把保密工作作为保障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党和国家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是加强对保密知识的学习。要将保密知识学习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始终,进去保密意识,切实做到业务工作到哪里,保密工作就跟到哪里。要进行经常性保密教育,使他们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守国家秘密的自觉性。注重对自身素质的培养。随着高科技的迅猛发展,计算机、互联网在生产和生活中的广泛迎用,对自身素质的要求也迎该进一步提高,思想观念和知识结构都亟待更新,适迎新的形势,挖掘自身潜能,提高自身的素质。重视对基础理论的研究,确保专业知识精深。努力学习科技知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掌握新技能。

  三是加强信息安全。当今时代,信息网络化使信息和安全的关系显得越发密切。特别是因计算机的广泛迎用而造成失密、泄密的事件十分频繁。在日常工作中,计算机被广泛迎用,其中存在的泄密问题也是有目共睹的,因此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除了硬件方面存在劣势外,软件也问题很多,病毒感染,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病毒输送到涉密计算机上,造成整个网络瘫痪,涉密数据全部丢失或传输出去。因此要求我们加强保密管理,在管理上狠下功夫,用管理来弥补硬件上的不足。

  四是新的形势给保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必须保持清醒和冷静,认清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把保密工作做的更好,为我局重点工作顺利开展和审计信息化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XX年前,伟大的思想家韩非子在《说难》中告诉我们:“事以密成,语以泄败。”意思是说做事情因为保密会取得成功,因为泄秘会遭遇失败。几千年来,这一名言一直被铁的事实验证着。有多少人,多少集团,多少政权因为保密而获得丰厚的利益,因为失密而付出惨痛的代价!所以,在日常工作中就是要树立“保密工作无小事,细小之处见成败”的意识。小事、细事、微事往往就能决定保密工作的成败。就是要在脑子里绷紧一根弦,在舌头上加上一把锁,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不该做和不做,切实从小入手,从细入手,从微入手,守住秘密。“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一个小小的蚂蚁,尚且能毁灭千里之堤,何况我们几万人的大企业?如果因为个别人的泄密行为,为工厂造成巨大的损失,那么作为集团的一分子,我们将不容置疑的受到影响。所谓“倾巢之下,安有完卵”所以保密工作在企业中的重要性可想而之。飞鹰经常栖息于同色的丛林,斑马常常幻化于广袤的草原;我们更要给秘密穿上迷彩的花衣,来避免毒蛇的肆虐,豺狼的伤害。我们知密而责任重大,我们守密而使命光荣!常言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面对如此严峻的市场竞争,作为集团的一名员工,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认真学习保密制度,严格按照保密条例做事,注意我们的一言一行,不要因为我们的疏忽,导致工厂的机密文件泄露,给工厂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为了我们的未来更加幸福,为了集团的明天更加美好,让我们携起手来,用我们的爱心和责任心筑成一道坚不可摧的铜墙铁壁,将保密工作进行到底!

  为深入贯彻落实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大保密知识普及力度,使全校教职工进一步增强保密意识,丰富保密知识,提高防范技能,按照校保密委工作要求,我们结合学校保密工作的实际情况,依据保密法律法规,组织制作了保密知识宣传专版,希望能帮助读者将反窃密、防泄密的坚固思想防线构筑得更牢,在今后学习、工作中杜绝窃密、泄密事件。

  相关阅读:保密常识知多少

  国家对公民保密有哪些规定?

  1.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的保密规定;

  2.《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3.《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4.《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是什么?

  保密法列举了12种最常见、最典型的严重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这些行为是:

  1.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2.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3.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4.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5.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8.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

  9.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10.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11.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12.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保密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如何区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

  1.利益主体不同。工作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一旦泄露仅对有关国家机关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等局部利益造成危害;而国家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国家,一旦泄露会对国家的整体利益造成危害;

  2.确定方式不同。工作秘密的确定以各级国家机关自行确定为主,对少数中央国家机关有统一规定或明确授权的,才从其规定;国家秘密的确定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在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范围内操作,不得随意确定;

  3.标志不同。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可以以“内部”作标志,不得标上国家秘密的密级标志;

  4.管理不同。各级国家机关对工作秘密的管理可以参照国家秘密的管理办法,但不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加以规范。例如,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必须通过机要邮政,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递;传递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则没有统一的要求,可以由各机关自行选择;

  5.适用的法律不同。对工作秘密加以保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公务员法》,主要以行政手段对工作秘密给予法律保护;而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则适用《保密法》,不仅可以使用行政手段,还可以使用法律手段;

  6.责任不同。工作秘密泄露后,有关责任人只承担行政责任,只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而泄露国家秘密,则要根据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其他情节确定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承担行政责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总之,由于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各自涉及的利益主体不同,一旦发生泄露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在范围和程度上都有很大差别。因此,对工作秘密的保护力度要明显小于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力度。其他方面的差别都由此而来。

  使用手机有哪些保密要求?

  1.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信息,不得使用手机发送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手机中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2.不得携带手机等移动终端参加涉密会议或进入涉密活动场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3.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录音、照相、摄影、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

  4.不得将手机等移动终端作为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与涉密信息设备及载体连接;

  5.涉密人员严禁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开通其他功能时填写机关、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不得在手机中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等敏感信息,不得启用手机的远程数据同步功能;

  6.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应经过必要的安全检查,尽可能配备和使用专用手机,不得使用未经入网许可的手机和开通位置服务、连接互联网等功能的手机;

  7.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的手机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在指定地点维修。无法恢复使用的手机应按涉密器材销毁。

  保密技术防范常识有哪些?

  1.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及网络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2.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优盘等移动存储介质;

  3.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计算机及网络;

  4.不得违规设置涉密计算机的口令;

  5.不得擅自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软件或复制他人文件;

  6.不得将无线外围设备用于涉密计算机;

  7.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通过普通邮寄渠道寄运或违规交由他人使用、保管;

  8.不得擅自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及移动存储介质外出;

  9.不得擅自将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交由外部人员维修;

  10.不得将未经专业销密的涉密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出售、赠送、丢弃;

  11.不得将处理涉密信息的多功能一体机与普通电话线路连接;

  12.不得在涉密场所中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配备和安装视频、音频输入设备;

  13.不得将手机带入重要涉密场所;

  14.不得在连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15.不得在非涉密办公网络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16.不得在政府门户网站上登载涉密信息;

  17.不得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

  18.不得使用个人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19.不得将未经保密技术检测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用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20.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电话机和手机传输或谈论涉密信息。

  从几起案件看互联网泄密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邮件、QQ、微信等层出不穷,极大地方便了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但相伴而生的泄密事件呈上升态势,由于其传播时间迅速,传播范围广泛,造成的危害十分巨大,应当引起高度警惕。

  电子邮件泄密

  2011年12月,某市保密局对市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开展了一次保密抽查,重点检查办公网络使用、存储介质管理、网站信息发布等。检查中发现,该市发改委交通能源处工作人员使用互联网办公,文件资料传递均通过126电子邮箱收发。检查组当即要求该处工作人员断开所有办公计算机与互联网的连接,发改委保密办将电子邮箱内存储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备份。经鉴定,交通能源处工作人员使用的5个126电子邮箱存储、传递过7份秘密级文件资料,此外还有部分工作秘密和内部信息。据了解,该市发改委交通能源处与辖区各区、县相关部门日常来往大量业务资料、统计数据,同时也传达少量下发文件,因办公专网正在建设过程中,经处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在专网验收合格前暂时使用互联网电子邮箱传递各类文件资料,并给处内所有工作人员统一申领了连续编号的126电子邮箱。事后,该市发改委给予交通能源处处长邱某行政降级处分并调离该处,副处长马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对使用互联网电子邮箱办公的其他3名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分管该处的发改委副主任袁某因负有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

  微信泄密

  2013年底,多个微信群中传播着一份涉密文件的影印件,造成严重泄密。有关部门立即介入调查,案件很快水落石出。经查,10月下旬某日,某单位在内部招待所组织集体学习某会议精神,涉密人员刘某在个人房间中阅读、学习某涉密文件过程中,接到同事邹某发来的聊天微信。在邹某的要求下,刘某用手机将有关内容拍照后,通过微信发给了邹某。此后,邹某又将文件照片整理成较为完整的文档,出于资料共享的目的,通过微信发送给好友王某,王某又传递给其朋友和同事,王某的朋友和同事又通过微信在较大范围内传播扩散,造成该涉密文件大范围泄露。事件发生后,刘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邹某受到撤职处分。

  QQ泄密

  2013年10月,某重要涉密文件在互联网上被泄露。经查,刊登该文件的是某县一所中学的门户网站,文件来源于学校所属的县教育系统QQ群。该QQ群是县教育局办公室为方便发布通知、传达文件,组织各中小学办公室主任组成的。10月下旬,该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马某为及时组织传达某会议精神,向县委某部门办公室主任周某索要市委有关部门的会议文件。周某手中的文件则来自其上级某部门办公室主任洪某。是洪某在明知该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情况下,要求办公室副主任王某通过QQ在线传递给周某的。周某收文件后,在县委组织的会议上进行了发放,并于会后通过QQ邮箱传递给马某,马某又将该文件上传至QQ群共享文件夹中,供各中小学传达学习。某中学办公室主任从QQ群文件共享中下载了该文件,刊登在学校门户网站中,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洪某、周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有关部门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了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互联网电子邮箱泄密的警示

  上面所提到的几个案例集中反映出责任人员的某些共同特点:一类责任人员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使用互联网临时或少量传递国家秘密不会导致泄密,部分“保密意识较高”的机关、单位人员还对文件资料加密后传送,殊不知仅是行为本身已构成严重违规;另一类责任人员存在技术盲点,个别涉案人员甚至认为在收件人收到涉密文件资料后,立即将双方信息记录予以删除就可以避免泄密,全然不知互联网服务商的服务器内仍然保存着全部邮件副本。其实,避免发生这类泄密事件也很简单,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只要彻底切断国家秘密信息与包括电子邮箱在内的互联网之间的联系,坚决杜绝使用电子邮箱传递国家秘密,也就根本封堵了这一泄密渠道。

  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教密[2001]2号,2001年7月9日)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育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二)机密级事项:1.全国性学潮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2.教育系统秘密结社情况及处理措施;3.影响社会和高校稳定的重大敏感问题的动态和反映;4.全国教职工罢教、游行等突发事件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5.国家教育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6.全国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尚未公布的重大调整方案;7.高等学校特殊专业教育的统计资料;8.国外留学人员和来华留学人员中特殊事件、特殊人员及其处理意见;9.参加国际组织和对外交往活动中,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声誉的斗争策略;10.驻外教育机构从特殊渠道获取的驻在国针对我国派遣留学生、研修生、访问学者等有关教育、科研方面重大政策调整的分析、建议及国内的批复和采取的对策;11.对台教育交流的内部政策及管理规定。

  (三)秘密级事项:1.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2.国家教育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3.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职工罢教、游行等突发事件的综合情况;5.不宜公开的出国留学人员选派计划和国外留学人员的党务工作情况;6.不宜公开的双边、多边教育交流项目(含备忘录);7.国家安全部门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综合情况。

  第四条高等学校承担国家涉密工程科研项目和课题,以及经省部级以上批准立项的涉密科研项目和课题,其密级按主管部门确定的密级或国家科技保密规定执行;教育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其密级按有关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何种密级的不明确事项,由教育部确定。

  第五条教育工作中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1.未公布的全国教育统计资料、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2.未公布的教育经费预决算及教育经费使用情况;3.拟议中的机构、人员调整意见、方案及干部考核、晋升、聘任、奖励、处分等事项的内部讨论情况及有关材料;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掌握的教育社情动态情况;5.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6.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试卷的印制、存放、保管、运送等事项;7.教育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内部文件和资料;8.教育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1989年12月12日国家教委、国家保密局印发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89]教密字001号)同时废止。

  如何防止在对外合作交流中泄密

  近年来,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高,我国在政治、经济、科研、文化等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数量明显增多、层次不断提高、范围持续扩大,对外合作交流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不断增多。一些单位在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时,并未严格执行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保密管理不严,给外方获取我国家秘密(或内部)信息提供了可乘之机。从外部原因看,极少数外方借合作之名,行窃密之实,利用一些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对外合作交流的迫切愿望,千方百计窃取我国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从内部原因上看,一些与外方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保密观念淡薄,保密管理不严,给外方获取国家秘密(或内部)信息以可乘之机。

  对外合作交流中发生泄密,归根到底还是我们的内部管理出现了问题。只有不断加强内部保密管理,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泄密问题的发生。具体而言,要做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第一,认真评估,把好立项关。应将保密审查作为立项前的一个必经程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应尽量避免由外国组织、个人承担或参与合作。如果必须由外方承担或参与合作,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将涉密项目发包给外国组织或个人,也不得擅自与外国组织或个人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合作。

  第二,规范审批,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在对外合作交流中向外方提供资料,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实际出发,权衡利弊,遵循合理、合法、适度的原则,严格按照《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的要求,明确提供范围,严格保密审查。对必须提供的国家秘密,能经过技术处理并符合实际需要的,应采取技术处理措施,不能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单位批准。经批准提供国家秘密资料时,应当以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要求对方承担必要的保密义务。

  第三,切实履行相关保密义务,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对外合作交流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对外提供国家秘密,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与接收方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协议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对外提供的国家秘密事项及理由,承担的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对外合作交流的有关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保密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反协议的情形或存在威胁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加强管理,强化内部保密管控措施的落实。一是要划定本单位的保密范围,明确单位涉密内容及可对外公开资料的范围。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严格执行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二是加强对单位内部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认真执行《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采取签订保密承诺书、参加保密培训等多种方式,明确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严格执行与外方接触的纪律要求。三是加强对单位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及时划定安全区域,强化人防、技防措施,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四是加强涉密载体的管理,防止涉密载体流失,尤其要注意加强涉密计算机、网络及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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