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14日,鲁教函(2002)35号《关于同意筹建青岛恒星职业技术学院的复函》同意在青岛恒星科技专修学院的基础上筹建青岛恒星职业技术学院。
2003年4月24日,鲁政字[2003]1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青岛恒星职业技术学院的批复》同意建立青岛恒星职业技术学院。
6月30日,鲁政字[2014]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青岛恒星职业技术学院改建为青岛恒星科技学院的通知》同意建立青岛恒星科技学院。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招生工作。设立招生录取纪检监察组,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录取
第十条分专业招生计划数详见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印发的《高等教育招生填报志愿指南》或《招生考试报》。
第十一条男女生比例不限,报考我校航空服务专业的学生,根据其就业的特点要求考生普通话良好,身材匀称,五官端正,面容较好,气质佳。
第十二条无外语语种限制,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
第十三条按照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按照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招生录取批次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安排进行。
第十七条录取原则:
1.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不设志愿级差分数。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2.对于进档的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的,学校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予以退档。
4.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
5.报考我院艺术类本科舞蹈表演专业需要取得其他本科院校相同专业测试合格证;美术类专科专业的考生须取得省级美术统考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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