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转专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一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且只能申请转入一个专业。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二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单科成绩全部合格;
(二)综合素质考核合格;
(三)经拟转入专业所在系考察,确实对拟转入专业有兴趣和专长。
第五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因患有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
(二)因休学或者保留入学资格,在复学或者入学时,原就读专业已停止招生或者被撤销的;
(三)休学创业、退役后复学或者入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四)学院根据人才培养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公安类专业学生;
(二)通过综合评价招生的方式录取的学生;
(三)高职专科批次的不得申请转入提前批次;
(四)其他以特殊形式录取的学生;
(五)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转专业工作在学生入学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进行,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转专业申请,递交《转专业申请表》;
(二)所在系部审查学生转专业申请,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
(三)所在系部审查同意后,由拟转入专业所在系进行审核,提出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审查后,分专业编制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对公示的申请转专业学生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教务处会同相关系部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取消当事人转专业资格;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公示期满,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公布。
第九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当在期末前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条 转专业的学生从第二学年开始进入转入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不收取任何费用。转专业后需按规定缴纳转入专业相关学习费用。
序号 | 系部名称 | 专业名称 |
---|---|---|
1 | 警察管理一系 | 治安管理 |
交通管理 | ||
公共安全管理 | ||
2 | 警察管理二系 | 刑事执行 |
3 | 法律系 | 法律事务 |
法律文秘 | ||
4 | 警察技术系 | 司法信息安全 |
刑事侦查技术 | ||
信息网络安全监察 | ||
刑事侦查 | ||
5 | 社会管理系 | 会计 |
司法警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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