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出处: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1】24号文件)
ⅰ服役优待金。从2012年起,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递增。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现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照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倍数额发放。2012年、2013年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分别为29588元、32813元。
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地方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地方经济补助,包括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社会保险费补助或生活补助。从2011年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5万元。同时,对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以退役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在民政部门审核之月起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缴纳2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或生活补助。
从本市高校征集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应届毕业生、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退役后自主就业的,以及在校生退役复学的,比照本市自主就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地方经济补助(包括一次性经济补助和相当于24个月社会保险费补助标准的生活补助)标准,给予发放经济补助。
ⅲ退役安置。退役士兵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本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考试合格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在每年本市警察学员的招录中,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招录一定比例的符合职位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其中,对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优先录用。对报考警察学员的退役士兵,放宽限制年龄至28周岁。基层专职武装干部岗位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优先选拔优秀退役士兵充实村(居)委会班子,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村官”考试;对考试合格的,优先招录为村(居)委会班子成员。每年组织国有大中型企业定向招录一定数量的退役士兵,企业与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直接签订不少于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类别 | 金额(元) | 合计(元) | 备注 |
两年家属优待金 | 65626 | 65626 | 按上年度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递增;进藏兵优待金标准按2倍数额发放 |
自谋职业补助 | 50000 | 50000 | |
社会保险费或生活补助 | 24000 | 24000 | 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同步递增 |
四年学费补助(最高额) | 24000 | 24000 | |
163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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