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转移是指在对于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这一过程。社保转移需要走三个流程,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办理条件
1、跨统筹区流动的参保人
2、跨统筹区流动的参保人
3、非本省户籍且未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暂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办理材料
转出材料:
1、参保人员调离本统筹区,申请转出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关系的,应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的,需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
3、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养老、失业、医疗经办机构分设的,应分别提供证明)。
4、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个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等核定个人历史信息的资料)。
转入材料:
1、原在异地参保的人员要求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本统筹区的,应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2、原参保地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3、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入的,提供调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申办人在参保地正常参保缴费凭证等)
办理流程
转出流程:
1、参保人办理转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如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服务大厅窗口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一式两份,参保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2、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凭《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书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审核符合条件办理的,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作出书面说明。
3、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转入流程:
1、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凭原参保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发送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非本省户籍且未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暂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2、原参保地社会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3、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