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5月1日起,福建社保降费率开始执行16%。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缴费基数上限按16168元执行,下限政策暂未硬性要求调整。
4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从5月1日开始执行。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8%降至16%
《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第一点:从5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同步降至16%。补缴4月30日之前养老保险费的,按原规定执行。
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国家规定制订省级统筹过渡办法。
税务会自动调整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单位经办人不需要自己手动调整。
2、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上限按16168元执行。下限低于3234元的单位,待相关职能部门指导申报
根据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政策暂未硬性要求调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申报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和我省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今后,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逐步规范。
3、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变
4、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福建部分地区需要调整
5、失业、工伤暂不做调整,按原标准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工作的通知》第二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续一年,从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具体费率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71号)规定执行。到期后根据国家部署再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