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部署要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人员的保险费仍由社会保险部门征收。从即日起,长春市参保单位应按原标准申报缴纳1月至4月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缴费基数核定标准: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41号)文件规定,今年以2017年度长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0%的300%、60%为标准,核定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上、下限。2017年度长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0%为6612元,核定上限为19836元/月,下限为3967元/月。
举个例子
您收入稳定,之前有可能按照长春最低社保缴费下限给您缴——2017年长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11.33元。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最低标准(下限)=2017年在岗月平110%60%=6011.33110%60%=3967元
医疗保险
最低标准(下限)=2017年在岗月平60%=6011.3360%=3606.80元
生育和工伤保险
个人月缴为0
之前按缴费下限基数缴,个人要缴纳的五险金额为:
3967×8%+3606.8×2%+3967×0.5%=397.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