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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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玉政办发〔2008〕245号)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出台的政策文件及解读;发布的各类公示和公告;行政审批事项规程及其他公共服务办事规程;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目录分类
根据政府公开信息内容的属性或特征把信息划分为:政务公开、机构概况、通知公告、就业创业信息公开、预决算公开、建议提案办理六大类,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快速定位获取政府信息。
(三)公开形式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玉溪大学高考网、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媒体等公开政府信息;在业务经办服务大厅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四)公开时限。
公开时限要求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录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www.yuxi.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属单位所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入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登入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找到玉溪市政府下属单位所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入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3.关注“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浏览相关政务公开内容。
4.在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经办服务大厅设置的公共查阅点查阅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媒体等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通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工作机构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玉溪市红塔区南祥路10号307室
通信地址:玉溪市红塔区南祥路10号307室
邮政编码:653100
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意见的提出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务信息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查询、获取有关自身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情况的政务信息,可填写《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并附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向我局政策法规科提出书面申请。具体经办科、室、局、中心可通过采用网上认定或其他途径核实申请人身份,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自身情况的政务信息。
(三)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行政机关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属于我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四)申请意见的处理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决定予以提供;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机关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6.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五)禁止行为
1.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过与本部门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六)期限
1.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能够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当场做出处理;
2.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申请人认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