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补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有几个月没有正常缴纳,之后又将这些月份的社保补缴上。一般是指当人们想要买房、落户、办理退休等需求时,发现社保累计缴纳时间没有达到享受相应待遇的要求,从而需要补缴之前没有交到月份的社保,以确保可以享有相应的社保权益。以下是襄樊补缴社保最新政策,仅供参考。
8月17日,襄阳市人社局颁布实施《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工作的通知》,给企业职工“一次性补缴”戴上“紧箍咒”。
研判补缴风险,细化经办措施。《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人社部、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风险提示的函》的通知精神,认真抓好风险排查,特别是要认真分析研判省系统上线后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风险,强化责任,细化措施,有效堵塞漏洞。
明确补缴条件,规范退休身份。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对已过50周岁但未到55周岁申请补缴的女职工,如当事人递交书面申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补缴,但不得在办理补缴后又以企业女职工身份50岁退休年龄的规定办理退休。同时,社保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对上月办理的此类人员资料抄送退休审批窗口备案。
甄别补缴年限,审核补缴材料。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半年以内的补缴,认真审核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承诺书和《参保职工增(减)呈报表》(注明补缴时间)一式两份;对半年(含半年)至三年的补缴,要认真审核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承诺书、《参保职工增(减)呈报表》(注明补缴时间)一式两份、劳动合同、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对超过三年(含三年)的补缴,要认真审核补缴申请、劳动关系证明(劳动监察、仲裁、法院、审计等生效的法律文书及职工原始档案)。
严格审核经办,强化信息共享。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仲裁机构的受理人员、复核人员要对原始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原始材料真实且符合办理条件后,初审及复审人员均应当在原始材料复印件上面签字并存档备查。三方机构要加强沟通及信息共享,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局、仲裁院将证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系的资料及凭据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与出具的法律文书一并抄送社保经办机构。
加强业务稽核,重点上报督查。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将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业务纳入重点稽核事项,每月对上月办理的一年及以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业务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从2021年9月起,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向本级人社局基金监督职能科室报送上月《养老保险补缴业务明细备案表》;社保基金监督职能科室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业务纳入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并按期开展检查,对发现欺诈骗保违法违纪问题,严肃处理。
认真落实责任,严肃追责问责。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劳动监察机构、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既要严格防范风险,又要便民利民。对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造成行政败诉或信访投诉的,要严格追责问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工作不“跑偏”、不“越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