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职工医保中断怎么办?云南医疗保险补缴(补交)办法,云南省医保转移流程及政策法规,云南个人医保缴费中断,医保卡异地就医,刷卡取药。
社保的医疗保险一定要连续缴费,缴费期为20年,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交足20年的可以在退休前补交。
符合参保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或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在中断后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下简称等待期)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因参保人员个人原因中断参保的,可按规定补缴满中断期间职工医保费,不计算中断年限。在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保支付范围。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后的3个月内,一次性补缴满20年的,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未在3个月内办理补缴手续的,视作中断参保,在办理补缴手续并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企业单位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协缴人员退休时,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后的3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的,可继续享受门诊医保待遇。未在3个月内办理缴费手续的,在办理补缴手续的6个月后,方可享受门诊医保待遇。
本办法施行后,参保人员退休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足30年,且其累计中断缴费时间在1年(含)以上3年以下的,统筹基金(含重大疾病补助基金)承担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3年(含)以上的,统筹基金(含重大疾病补助基金)承担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累计缴费满30年及以上的中断缴费人员,统筹基金(含重大疾病补助基金)承担比例不再降低。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只能参加下一结算年度的居医保,并从下一结算年度首月起的6个月后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
云南省省级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须知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由劳动保障部门医保中心负责核定参保单位及个人的缴费数额,按月由税务部门进行征缴。未按期缴纳医保费用的,由相应的税务征缴机构向欠缴单位发出催缴通知,逾期仍不缴纳的,对欠缴单位,除补收欠缴部分外,按规定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每月1?10日为缴费期。超过缴费期,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向欠缴单位发出催缴通知,逾期仍不缴纳的,对欠缴单位,除补收欠缴部分外,按规定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必须按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的1%一次性交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金,其中40%计入统筹基金帐户,60%计入个人帐户。
职工个人工资总额超过上年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本年度参加工作或调入本市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实领月工资计算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不明确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参保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含在职和退休人员)年人均107元(2007年),参保职工(含在职和退休人员)个人每年12元缴纳,作为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职工和个人必须于每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交清当年的费用,才能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和职工不按规定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暂停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缴费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按上年度公务员工资总额和退休金之和的5%提取。财政供养的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由财政负担,非财政供养老(删除)的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由本单位负责缴纳。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划帐标准:按照在职人员本人缴费工资或退休人员本人退休金的2%划入个人帐户,其余3%划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金。
昆明居民医保缴纳时间将延长到明年6月底
昆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从每月1日至25日,是不是过了今天就错过了2013年的医保?最近出现昆明市民扎堆办理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的现象,昨天昆明市医保中心发出提醒,请市民不要着急,居民医保的缴纳时间将延长到明年6月底。
明年,是昆明实施城乡医保的第一年,昆明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上的缴费、待遇上将统一标准,实现同城同保,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万元提高到6万元。筹资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306元,其中,个人只用缴费50元,其余由财政补助。按照惯例,上一年度缴纳参保费用后才能享受下一年度的医保待遇,但昆明这项惠民新政的缴费办理从今年10月开始,考虑到部分居民不知道或者人在外地,为了最大限度的方便市民,昆明市医保中心将缴费截止时间也最大限度地延长到明年6月底。
不过,为了更为有效地使用医保待遇,医保中心建议市民还是尽量在上一年度就缴纳医保。举例来说,如果参保人在2013年1月缴纳的医保,只能在2月以后才能享受相关待遇,也就是说,如果1月生病住院,就无法享受到相应的医保报销等福利。
《云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本月起实施。省内流动就业,医保关系可跟着走。
继之前出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之后,昨天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获悉,从本月开始,流动就业人员可以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该政策将推动医疗体制改革,帮助老百姓解决异地医疗保障问题。
办法中明确,申请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以上人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本省范围内流动就业;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不在住院治疗期间。不符合以上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条件的人员流动就业,则按新就业地医疗保障参保(合)登记办法办理新参保(合)手续。
办法中最重要的一条政策变化是,从本月起流动就业人员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这意味着今后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都可互相转移。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值得一提的是,按办法规定,新参保(合)人员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同一基本医保制度的参保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各地应予承认,合并计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年限与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缴费年限互认互通,并暂按每参保3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际缴费年限,折算为参保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据悉,为保证转移接续信息顺畅、手续简便,今后将逐步把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医保的唯一识别码,参保人转移医保关系时,只需要向社保机构出示,参保信息即可得到及时更新。(都市时报记者杨雁)
昨天,从云南省人社厅获悉,《云南省流动人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1月6日由解毅厅长签署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实施的《办法》,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享受的社会保障、就业培训、人才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权益。
据悉,《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于2012年7月29日,由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可视为该《条例》在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方面的具体落实。《办法》中,还将流动人口明确界定为: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或者在本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
培训和就业
《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居住在云南省内的流动人口,凭《云南省居住证》,在现居住地,可自愿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培训、技能鉴定补贴。流动人口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可向常住地县(市、区)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养老保险
《办法》提出,流动人口首先应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于已参保,并已就业的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对于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已经参保的,具有城镇户籍的流动人口,可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自谋职业者或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流动人口在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流动人口为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的,原则上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流动人口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原参保(合)关系终止、新参保(合)关系生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经向新参保(合)地经办机构申请、核实后享受新参保(合)地医疗保险待遇。
流动人口原来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可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也可以在原参保地继续使用或予以清退。
工伤保险
流动人口凭《云南省居住证》受雇于本省内单位,个人不缴费,由受雇单位办理。
参保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鉴定为1?4级工伤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5?6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7?10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5?10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生育保险
流动人口在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职工生育保险。流动人口随新单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原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流动人口未就业的,可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