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指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是计算应缴纳养老保险金额的基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是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具体缴存基数规定依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企业应按照参保职工个人2017年度(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201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不计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养老金计发基数。即2018年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最低缴费基数为2787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3935元。
失业保险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最低缴费基数为2790元,无上限。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按照佳木斯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4015元/月)确定。缴费基数下限为佳木斯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4015元/月),即4015元;缴费基数上限为佳木斯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4015元/月)的300%,即12045元。
2018-佳木斯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公司缴20%,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0.5%,个人缴0.5%;
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0.5%,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7%,个人缴2%;
补充大病:公司缴6.67元,个人缴10元。
(一)黑龙江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
(二)具有黑龙江省户籍,曾在黑龙江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
(三)具有黑龙江省户籍,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1、新增员工的《劳动合同》
2、参保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停保人员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或其它有效证据
4、个人人事档案,填写《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5、有关工资调整资料
6、相应填报新参保人员、系统内转入增加人员、减少人员、基数变更等申报表一式二份
1.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2.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按属地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
3.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此进行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