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报销条件
1、女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的;
2、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的,且配偶必须为农业户口或领取失业金人员。
注:配偶为非业户口者还必须以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方可享受生育报销。
报销材料
(一)产前检查费:
1、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二)门诊医疗费票据:
1、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4、门诊计划生育术后证明(生育保险章、诊断证明章);
5、处方底联(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6、检查报告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7、门诊病历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三)住院医疗费票据:
1、住院医疗费"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2、住院费用清单;
3、生育住院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术后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病案部门专用章)。
(四)生育津贴申报材料:
1、《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3、手术证明(注明手术名称);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证明、申请、情况说明等。
以上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报销流程
一、妊娠登记
职工怀孕10周内到天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证明,并在10日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登记。
二、提交材料
职工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提交医疗保险证、妊娠诊断证明、妊娠化验单、生育证明等材料。
三、住院登记
职工生育当天需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住院期间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流产、引产住院都需要申请人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四、领取报销费用
材料提交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后,材料审核通过即可进行生育保险报销。
报销标准
1、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4、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 98天的生育津贴,比之前的标准增加了8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1、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3、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报销比例
一、定额付费项目包括自然分娩医疗费、人工干预分娩医疗费、剖腹产医疗费、引产医疗费、高危人工流产医疗费、流产医疗费、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医疗费、女职工绝育术医疗费、男职工绝育术医疗费。其中:
人工干预分娩包括:手剥胎盘术、宫颈裂伤、产道壁血肿切开术、单胎产钳术、单胎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内倒转术、毁胎手术分娩。
引产包括:羊膜腔内注射引产、羊膜腔外注射引产、水囊引产和药物引产。
高危人工流产是指需要住院实施人工流产的下列情况:
(1)产道分娩或人工流产后6个月内的;
(2)1年内有剖宫产史的;
(3)1年内有2次人工流产史者再次流产的;
(4)生殖器畸形的;
(5)子宫肌瘤合并妊娠的;
(6)有子宫或宫颈穿孔史的;
(7)带器妊娠的;
(8)有严重血液系统或心血管系统疾病的。
二、按项目付费的项目包括复通手术;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的医疗费;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者的医疗费。
分娩期出现并发症是指从分娩开始,到本次分娩结束期间出现下列情况:
(1)子宫破裂;
(2)羊水栓塞;
(3)产后出血大于500毫升且需输血急救者;
(4)会阴Ⅲ度及复杂裂伤行缝合术的;
(5)合并其它严重内科疾病的。
3、限额支付项目为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
报销时效
用人单位应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及时向社保部门申请生育津贴的手续。社保部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一般就是两周时间)完成对生育津贴审核,并于审核通过后次月5日前对生育津贴进行核发。
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参加生育保险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实施后30日内,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给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
参保人员在本市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即时联网结算。对于因特殊情况发生垫付生育医疗费用的,由用人单位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统一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