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在原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和奖金照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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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其中,发生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方案》实施后,各企业应当遵守职工假期的相关规定,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明确职工相关假期使用的流程和规则。鼓励企业和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之间,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等方式依法合理安排相关假期,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和假期使用方式,为职工生育提供便利。
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假期相关权益的,职工可向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表达诉求;或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或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即女职工生育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标准与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挂钩。
《社会保险法》在明确了生育津贴标准的情况下,事实上也明确了女职工产假待遇的问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即生育津贴。
依据规定,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若员工没有上述情形,用人单位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员工,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是全部工资的平均。
可见,在正常情况下公司是应该给予女性职工98天的产假的,并且绝大多数的省份都已经对男性职工也开通了陪产假。在产假期间,各个不同阶段女性职工可以领取到的工资标准也不一样,另外,女性职工如果有,生育的话,正常情况下都是能够享受到生育津贴的,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也可用生育保险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