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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更新:2023-08-14 03:39:38 高考升学网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函〔2011〕75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1〕25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动态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与要求

(一)岗位设置方案相对稳定。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原则上不作调整。

(二)实行岗位聘用情况年度备案制度。事业单位应将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调整情况、岗位空缺情况、人员岗位调整等情况汇总,填报《湖南省事业单位人员岗位管理手册》(样式见附表),于每年1月31日前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未发生变动的事业单位也要进行年度备案,填报备案手册。

(三)人岗相适原则。聘用到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人员,须具备各类岗位及等级的任职年限、职务(等级)资格、工作能力等基本条件,否则不能聘用到相应岗位。对原已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所取得职称专业类别与现聘岗位不相符的,不参与高、中、初内部等级的晋升。

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础。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开展相关人事业务工作的前提。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调配、职称申报、职务晋升、岗位工资异动、岗位变动(含同类岗位内的高聘或低聘、三类岗位之间的转聘)等工作,都须以上一年度《湖南省事业单位人员岗位管理手册》备案情况为依据。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变动情况办理相关业务。

二、岗位设置方案的调整

事业单位出现以下情况,可申请变更岗位方案: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调整岗位的;

(四)根据国家或省里要求,改变岗位结构比例的;

(五)其他确需调整的。

岗位设置方案的调整,须按照我省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和程序,重新填报岗位设置审核表格,提供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三、人员岗位调整

(一)三类岗位之间的转岗聘用。事业单位人员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转岗聘用的,应符合转入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从工勤技能岗位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须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转岗聘用备案手续。

(二)工勤技能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原则上采取竞聘上岗的办法择优聘用:第一次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不得直接聘用到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正职岗位,同时须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转岗聘用备案手续。第一次可聘用的最高岗位分别是: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到十级职员岗位,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到九级职员岗位,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到八级职员岗位,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到七级职员岗位,少数特别优秀的人员可适当放宽。

(三)新进入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岗位等级。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通过公开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中专毕业生,直接聘用十级职员岗位,聘用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生,直接聘用十级职员岗位,聘用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1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直接聘用九级职员岗位;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直接聘用八级职员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直接聘用七级职员岗位。

(四)政策性安置人员的岗位等级。根据原任职务和岗位情况,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进行岗位等级认定,可按相关规定先确定其工资待遇。

(五)职务、职称晋升后的岗位变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职称晋升后,须在更高岗位结构比例内且有空缺的情况下,方可根据岗位要求,实行竞聘上岗。

事业单位出现退休退职、调出、辞职辞退、辞聘解聘、在职死亡等造成岗位空缺的;通过调入、政策性安置、公开招聘等途径新增人员的;职务变动、职称晋升、岗位类别和岗位等级发生变化的,凭相关证明手续,填报《湖南省事业单位人员岗位管理手册》中的《湖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异动聘用审核表》和《湖南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异动聘用审核表》(见附表),按原办理岗位设置的程序和要求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核准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周。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任现职以来凡年度考核中出现一次基本合格者,暂按其符合相应条件的岗位等级进行认定和聘用。若两次出现基本合格,按一次不合格对待;任现职以来凡年度考核出现一次不合格者,按其可正常认定的岗位等级的低一等级认定和聘用。首次认定岗位等级并聘用后,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按国办发〔2002〕35号规定办理。

(二)聘用合同的签订期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可签订中长期合同;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可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其他岗位一般签订3至5年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三)过渡性岗位的管理。过渡性岗位具体到人。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认定完成后,不新增过渡性岗位。事业单位的过渡性岗位实行“出一减一”的办法管理,人员退出后自然消除,不再保留。

(四)工勤人员转聘后的退休(退职)问题。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聘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应办理转聘备案手续,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符合湘人发〔2005〕44号文件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动态调整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对不按国家和省规定进行岗位调整的事业单位,不予确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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