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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更新:2023-09-17 00:41:33 高考升学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全省各市县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为实现海南科学发展、绿色崛起提供组织保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地级市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地级市以下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七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九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具体条件:

(一)担任五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现聘在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二)担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现聘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

(三)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现聘在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四)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现聘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五)担任九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现聘在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第九条 因工作特殊需要,对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具体条件和情形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执行。其中,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或者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不受工作年限和任职经历的限制。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的,必须从严掌握,党委(党组)在作出任(聘)职决定前,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的,应当严格审核机构资格条件,遴选方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第十四条 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五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实行以聘任制为主。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六条 提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省内关于任前公示、试用期制等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特殊情形外,应当任满一个任期。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领导班子任期目标主要包括政治责任、事业发展、服务成效、管理创新、安全稳定、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廉洁从业、党的建设等方面,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单位实际研究确定。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分管工作确定。任期目标应当按照年度细化分解,明确年度重点工作,形成可对照、可检查的内容。

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第二十一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在领导班子新任期开始后半年内提出,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正职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批准。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应当充分体现行业特点,把年度重点工作、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分别作为年度考核、任期届满考核的重要内容。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作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五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七条 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二十八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退 出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或者任期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三)实行聘任制,任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四)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五)根据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有关规定,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六)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职的;

(七)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五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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