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员工按规定已在北京市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有积累。
2、员工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务关系,并拟离开北京,不继续在北京工作。
3、可由员工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
二、转保需提供的资料
1、提供填写完整的《北京市企业员工退(转)社会保险金申请表》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申请表》或单位证明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
2、出示个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份(如是第二代公民身份证,还须复印身份证背面)。
3、提交《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或《北京市劳动保障卡》。
4、员工个人缴费清单1份(打印从员工参保第一个月到最后一个月的缴费纪录,可在所在区社保管理处打印或在个人服务中心商务中心打印)。
5、转入地社保机构接收函(接收函上需注明转入社保机构的帐号户名、开户银行全称及开户帐号)。
6、受委托代办转保事宜者还须提供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上须有委托人的签名及指模,并加盖委托人最后一个续费单位的公章或人事专用章,或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有医疗或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的,要提供委托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注:开户不满一个月的银行存折和银行卡不予受理),并填写转帐申请书一式两份。
三、办理程序
1、员工凭身份证和《申请表》取号排队。
2、填写银行“借记卡”申请表,复印相关资料,打印清单,静候叫号。
3、听到叫号后到指定窗口打印转保单据。
4、员工本人核对无误后在单据上签名并按指模,并注明联系电话。
5、员工应转出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由社保机构负责转入员工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转保人须到财务窗口领取转移单据。如转保员工个人帐户还有医疗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在员工本人前来办理转保业务的情况下,员工还须到银行窗口领取银行借记卡(卡内存入医疗、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在由代办人前来办理转保业务的情况下,代办人提供委托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并填写转帐申请书一式两联后,在财务窗口另外领取一份结算单据,由社保机构负责将医疗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汇入上述帐户。
四、特别提示
1、参保后未办或未办好社保卡的员工前来转保时,须在已盖有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的离职证明上注明本人社保电脑号、身份证号码,注明未办卡或卡正在办理当中,再另粘贴本人近期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
2、若因丢失或遗漏而未携带社保卡的员工前来转保,必须待补办好或备齐证件后,改次办理。
3、如果参保人在内地参保时间与在北京参保时间有重叠的,则必须到相应征收部门分管员处对重叠部分做相应处理后,才办理转保手续。
4、1992年8月1日前已参保的,须持写有当年参保记录的红色小册子及单位填写完整的《北京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到相应征收部门分管员处补录后,才能办理转移保险金业务。
5、转保原则上是将员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转移到员工户口所在地。如果员工持有非户口所在地城市的社保机构接收函,并自愿承担转保过程中的风险时,我中心也可按员工要求将社会保险转移到指定的城市。由于目前各地社保机构无法接收医疗和住房公积金帐户,所以这两项余额不能转移,只能转存入员工个人银行帐户。
6、参保人的名字中因含有生僻字而无法在电脑中显示的,须带齐资料到相应征收部门,由分管员核实后在电脑中填写备注,再来办理结算业务。7、因某种原因而引起的身份证号码、姓名、户籍与电脑资料不相吻合的,参保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征收部门分管员处更正后,才能办理转保业务。具体的细节只能去当地的社保中心质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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