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一)、所谓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指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范围的内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形式,包括以下六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形式。
(二)、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一般分为以下两种:
1、核定征收: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交所得税=收入总额X税务核定固定比例X所得税税率;
2、查帐征收: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X所得税税率;
3、所得税税率:
(1)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类型企业,减按15%的税率来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如下
1、如果你单位所得税是核定征收方式应交所得税=不含税收入额X税务核定比例X所得税税率=1000X税务核定比例x25%;
2、如果你单位是查账征收方式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x所得税税率;=(不含税收入-不含税成本-税费-管理、销售、财务费用)x25%。
一般纳税人审查的程序
发布年审公告。市、县国税机关在每年3至5月份,应通过新闻媒介发布公告或向纳税人下达书面通知,明确一般纳税人审核的具体时间、范围、要求等有关事项。
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并提供年度会计报表、帐证、会计证等有关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主管国税机关收到纳税人的《报告书》后,对照日常稽核记录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调取纳税人的有关资料或派人到纳税人所在地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报告书》上签署意见,注明保留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理由,报市、县国税机关复核、审批。
市、县国税机关审批。市、县国税机关对主管国税机关上报的初审意见,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核,有疑问的要进行实地核查。复核结束后,逐户确定保留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在报告书上签署意见退还给主管国税机关。
书面通知。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对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条形“年审合格”印章;对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则收回其专用发票领购簿,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更换税务登记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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