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小微企业减免税政策:
(一)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
9月,税务总局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不断加码,受惠面进一步扩大。在此基础上,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57号),充分考虑政策执行中的多种情况和细节,本着最大程度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明确按季纳税、兼营不同应税项目时如何适用免税政策及相关征管配套措施,在国务院确定的免税框架内,将优惠政策给足、给到位。
(二)所得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允许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印花税政策
2.落实情况
一是继续研究完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国务院部署,会同财政部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四是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协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山东省地税局等单位“银税互动”做法,继续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手段,持续内部挖潜,通过加强部门合作,更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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