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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企业所得税中小型小微企业减免政策标准规定

更新:2023-09-18 17:03:08 高考升学网

宁夏小微企业减免税政策: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类专项资金引导作用。自治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应将小微企业纳入支持范围,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小企业创业基地(小微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聚集区等)建设的支持比例。(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非公经济局,五市人民政府)

(二)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在自治区产业引导基金中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子基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小微企业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非公经济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三)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取消、停征和免征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降低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建立常态化公示制度,定期公布全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前置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外的收费一律取消。开展小微企业负担监测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评估结果。(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物价局、非公经济局,五市人民政府)

实施办法:

(四)全面落实减税优惠政策。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责任单位: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银川海关)

二、着力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五)强化信贷支持。加强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贷款户数、申贷获得率的考核,确保实现“三个不低于(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小微企业信贷目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抵押担保物范围,开展动产、知识产权、应收账款、仓单、订单等“抵质押”信贷融资。支持商业银行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积极推进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发展面向小微企业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责任单位:宁夏银监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

(六)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完善的区、市、县三级融资性担保服务体系。完善考核机制,降低对政府控股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盈利要求,支持其降低小微企业担保收费。运用资本注入、业务补助、增资奖励等多种手段,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对运作规范且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3年内免征营业税政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担保费率控制在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以内的担保机构,在资本金注入上予以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国资委,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非公经济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七)扩大小微企业“助保贷”规模。3年内将小微企业“助保贷”铺底资金增加到5000万元,鼓励引导各市、县(区)构建“助保贷”业务平台。(责任单位:自治区非公经济局、财政厅、金融办,宁夏银监局)

(八)开展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产品,引导保险机构和合作银行合理确定投保企业的保险费率、贷款利率,提高审贷效率,对小微企业保证保险贷款本金损失予以一定比例补偿。(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非公经济局、财政厅,宁夏保监局、宁夏银监局)

(九)鼓励直接融资。支持小微企业在“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对2015年、2016年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经费扶持;对在宁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前200家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扶持。对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集合债、集合票据等债券的非公有制小微企业,按发行额度给予2%的贴息。(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非公经济局,宁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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