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按季拨付,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于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至各省辖市。各省辖市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本地区(包括所辖的县(市)、区)充电设施建设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2-2)、本地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情况或方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3-2);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资金拨付程序
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其中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省级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当地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充电设施建设省级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四、其他要求
(一)享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省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仅限于本省范围内;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推广应用的市(县)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五、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省辖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省级财政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按补贴标准核实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省级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将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奖励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六、各地应根据《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于4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七、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国家若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及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省级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省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其中: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性补贴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公共领域充电机充电桩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机充电桩充电设施验收细则相关要求。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我省地方财政(含省、市两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省级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市级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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