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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新能源汽车申请充电桩需要什么资料手续

更新:2023-09-17 23:29:47 高考升学网

随着政策的推动和大力的优惠补贴,我国的电动汽车销售量一直在上升。但是买车容易充电难的情况却让车主哭笑不得。虽然说国家大力支持新能源车的发展,但“充电桩荒”的问题,让不少车主头疼。那么2022年曲靖新能源汽车申请充电桩需要什么资料手续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一、2022年曲靖新能源汽车申请充电桩需要什么资料手续

1、首先申请的车主须要填写,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安装申请登记表。要注意如实填写表格里面相关的内容。

2、当维修人员上门在住宅小区内安装时,申请人需要在登记表上盖章确认。

3、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在登记表上确认并审核,待审核通过之后,就为申请人建桩。

4、除此之外,申请人还需要拿着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安装申请登记表、身份证明材料、车位现场环境照片、车位证明等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其中登记表要注意准备好五份,送给供电部门统一收取存档,会由市建委、经信委、用户、车企各存一份。

曲靖新能源汽车申请充电桩需要什么资料手续

二、曲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相关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曲靖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 云政办发〔2015〕3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和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能源〔2016〕627号)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5〕111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的电网供配电设施。本办法所指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为电动公交车、出租车、通勤旅游车、专用车及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站)及其接入至产权分界点的有关设施。直接向电网经营企业报装用电的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其产权分界点为与公共电网的接入点处;非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为电能计量装置。

第三条 按照“安全第一、科学集约、均衡布局、可实施性、适度超前”的原则,依据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标准、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服务平台“四个统一”要求,建设标准适度超前,建设市场开放,逐步形成比较完善、互联互通、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预留足够电力保障容量,预留线路通道、预留安装位置);已建住宅小区,应结合业主需求和场地条件建设充电桩。

(二)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第五条 在公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首末站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最终覆盖所有公共交通场站。对于出租、物流、租赁等非定点定线的公共服务领域,充分挖掘内部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并结合公共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利用内部停车场,规划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居民建设居住地自用充电设施。在交通枢纽、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旅游景区等配建停车场以及大型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私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六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按30—50公里建设一对城际快充站的原则进行配置,在服务区整体规划时,应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每个项目充电桩不少于5个。

第七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在单位办公场所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对内部车辆及职工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实行免费充电。

第八条 规划、建设及交通等部门在新建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场所、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提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的审核意见;在项目进行规划建设验收时,需对项目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及预留情况进行验收。

第九条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符合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及防雷等现行规定。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建设原则。按照“政府主导、重点管控、市场参与、专业化建设”的原则进行建设。

(一)政府主导。成立曲靖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采用“重点管控”与“市场参与”相结合的方式,在保证电网及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合理调配资源,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二)重点管控。对《曲靖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建设超级直流快速充电站、一级直流快速充电站及服务民生的公共交通领域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公交、长途客运),因其对供电的可靠性要求很高、对管理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高,对营运商进行重点管控,在专业技术、人才和资金实力等方面重点审核。

(三)市场参与。对《曲靖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建设的二级直流快速充电站及分散式充电桩,实行市场化管理,充分利用社会资本投入充电设施建设,加快建设速度,确保规划落到实处。

(四)专业化建设。为确保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确保电网及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进入曲靖市场从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调试)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开展项目可研必须具有丙级及以上电力工程咨询资质,开展项目设计必须具有乙级及以上电力工程设计资质,开展项目安装调试必须具备4级及以上的电力承装(俢、试)资质;

2.具有电动汽车充电有关领域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特种作业证”和“进网作业许可证” 电力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

3.对充电站内充电堆、充电枪进行功能性试验、车辆适应性调试,由设备厂家负责,应覆盖国家公布的电动汽车目录内所有车辆的充电需求。

第十一条 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具体办理流程按照《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 ( 云政发〔2017〕41号)执行。

第十二条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以及利用现有公共停车场新建充电设施(不新增建筑物),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

(一)充电设施建设须符合国家及南方电网的有关技术标准,同时符合曲靖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方向”要求。

(二)对私人用户居住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要按照全国统一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所在物业公司应当配合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三)对涉及电力增容的工程原则需执行招投标,施工单位应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与行业安全、节能、环保要求和标准,且有完整的安全记录。

(四)充电设施电力新装、增容包括用电申请、电源条件确认、供电方案编制、工程建设、中间检查、竣工验收、供用电合同签订、装表接电等环节。电力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限时办结。

(五)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成后,由曲靖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结果作为申请建设资金补助的要件。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实行备案管理。结合云南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积极培育售电侧市场主体,支持配售电公司申请成为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

第十五条 申请备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内容;

(二)在曲靖市内具有必要的运营场地,具有10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有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在设施运行区域满足充电桩运行维护要求;

(三)具有完善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和企业运营管理系统,能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运营和充电服务价格数据进行不少于2年的采集和存储,满足数据输出需要;

(四)能够在1年内建设并运营管理总功率不少于2000千瓦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六条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备案申请报告;

(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运营场地的合法证明或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5年;

(四)新能源汽车充电有关领域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学历、职称、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五)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六)承诺自备案之日起1年内建设完成并运营管理总功率不少于2000千瓦充电基础设施的承诺函;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第十七条 充换电设施用电按国家有关政策文件执行。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类价格。2025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第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充换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成本。2020年前,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充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原则制定及调整。当电动汽车发展达到一定规模并在交通运输市场具有一定竞争力后,结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换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充电基础设施经营企业应将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明码标价。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成立曲靖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能源局。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市能源局负责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协调与推进工作;负责编制和调整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负责统筹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负责全市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备案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负责指导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工作;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用电价格及充电服务费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生产企业加大生产供应和提高质量保障,推进新型充换电技术及装备的研发和应用;负责协调推进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信息通讯保障工作;负责统筹协调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有关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明确年度电动汽车推广目标,负责对电动汽车生产、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向国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政策制定兑现等工作,负责监督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在办公场所、经营场所和生活区等范围内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规划审批;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的统筹协调和保障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落实,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公园、园林绿地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协调推进,协调物业公司配合业主做好加装充电设施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电动公交、出租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负责城际交通和高速公路沿线配套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建设管理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审批(备案)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环评文件。

市机关事务局依据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市公共机构推广使用电动汽车,推进办公场所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市交警支队负责对违规占用公共充电停车位的协调处置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增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推进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增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推进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支持充电基础设施规范有序建设。

曲靖供电局负责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及供电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条 实施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政策。对公共充电桩按直流桩500元/千瓦、交流桩200元/千瓦进行补贴,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各补贴50%。

第二十一条 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充电基础设施新增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新增用地年度计划中给予优先保障。鼓励在已建成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有关用地手续。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的,应当采取 “招、拍、挂”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可将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底价确定可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基础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质、便捷的配套服务。电网企业应通过开辟绿色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利用企业营业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宣传、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充电基础设施不占用住宅小区自用的公共电力容量(包括用于向住宅小区路灯、电梯、水泵等公用设施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供电的电力容量)。对单独报装、独立挂表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电网企业免收业扩费。

第二十四条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以获得充电桩媒体广告等经营权,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来补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有关部门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的媒体广告等有关审批手续应给予减少审批环节、快速办理通过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 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应当配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及时提供有关建筑、设施设备工程竣工图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电网企业确定充电基础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查、施工。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现场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等服务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各自职责、服务内容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电动汽车用户在住宅小区有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应为用户协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力企业等单位组织,落实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等事宜。

鼓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营企业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合作,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为业主提供服务,建立社区充电服务共享模式。

第二十七条 支持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在商业、办公、娱乐、体育设施等公共服务类设施或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设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筑物业业主也可通过自建或委托代建方式建设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第二十八条 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支持电力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电池制造商、第三方运营商等单位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组建专业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营企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只能用于向电动汽车供电,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基础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车位租赁合同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当转让或拆除充电基础设施;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报装的充电基础设施如不再使用,应当向电网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后拆除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十条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将充电基础设施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的;

(二)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或者不对外开放经营的;

(三)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服务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严格充电站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管理。严格充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和用电手续。

第三十二条 强化质量与安全管理。充电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检验检测方可投入使用。加大对违规用电、建设施工不规范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设施的消防检查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充电专用停车位应设置明显导引标志和电动车专用标示。对违规占用公共充电停车位的车辆,交警部门给予通知提醒、挪车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本办法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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