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对公安消防部队进行改革
从目前国家改革的宏观整体形势来看,消防部队必改无疑,只是改革幅度大小的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从政府机构改革趋势来看,2013年,国务院推动政府机构改革以来,明确提出简政放权,完善制度和提高行政效能等目标,对涉及国计民生的焦点、热点部门首先进行改革,在第一轮改革中,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海洋、能源管理机构等国人关注的重点部门首当其冲成为改革对象,公安现役部队中,边防部队已经将海警交出,与渔政、缉私并入新成立的国家海洋局,原边防海警全部转为公务员。鉴于目前消防安全已经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加上消防部队有不少的行政职能与政府其他部门重叠,在遭遇了内蒙古打兵事件后,此次哈尔滨火灾又再次将消防部队的管理体制推到了台前,消防部门改革应该可以说是已在风口浪尖。
其次,从军队改革的趋势来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优化武装警察部队力量结构和指挥管理体制”的军队改革目标,消防部队作为列入武警部队序列的一支队伍,理所当然属于应当被优化结构和指挥管理体制的部队。从另一种意义上讲,将消防部门划入军队序列是建国初期,我国全面学习苏联时的那个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这种体制在计划经济时代能够较好的发挥其作用,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管理体制的弱点就较为明显,主要是消防监督管理相对较为死板,改革开放后,1983年国家虽然对这一体制进行了一定调整,将消防、边防和警卫部队列入由国务院领导的公安部,脱离了武警总部管理,但总体来看,仍然与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发展有脱节。
第三、从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来看,习式反腐最大的成就莫过于揪出了大老虎周永康,要知道周永康可是长期担任公安部部长,在公安队伍内部有着极深的影响力,不说别的,我相信在公安队伍从警时间较长的人,一定都还记得那几年风风火火的“二十公会议”、三基工程、公安部大阅兵和那句“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和气,办事公道”的经典指示,那几年的政治学习教育,总是提出“认真贯彻落实周部长重要讲话精神”的要求,几乎是在一夜之间“强撸飞灰湮灭”,老百姓可能只是看热闹,而对于我们这些长期从事公安工作的人,无疑是一种愚弄。可以预见,不管周永康案如何处理,针对公安部的改革都一定会实施,现在是军内提出消除徐才厚的影响,我想公安队伍也不远了,这一点,我不说,你也一定懂得。
(二)此次改革是否会实行职业化消防改革?
完全进行职业化的消防改革不太现实,究其原因主要是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实施职业化消防改革的话,势必产生较大成本。从宏观方面来看,消防职业化-乃至军队职业化是一个国家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后,进行社会职能再次分工的必然产物,发达国家采取职业制的消防体制有其强大的经济基础做后盾,其生产力高度发达,人均收入和纳税额较高,而我国毕竟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我认为我国目前暂不具备完全实现消防部门职业化的条件。从微观方面来看,按照2010年实行的消防部队的新编制方案,消防监督执法岗位和灭火救援岗位人员比例约为1:9至1:10,士兵与干部比例约为2:1-3:1,可以说绝大部分的消防人员都属于灭火救援岗位的士兵,这就意味着纳税人仅需要支付1名士兵的工资,就可以买到需要3人轮换、24小时、无节假日、全天备勤的灭火救援服务,新一轮工资调整后,上等兵的工资约为1400元,如果实行职业化改革的话,按照消防工作24小时值班备勤的工作要求,实行三班制轮换,人员势必增加3倍,仅工资开支和加班费一项就至少增加4-5倍,纳税人每月购买同样的服务,至少需要支出4000-5000元,多支出了3000多元,要知道中国人均收入仅7476美元,排名世界第94,美国为43017美元,日本为32295美元,俄罗斯为14561美元,中国的人均收入不但低于发达国家,甚至远低于非洲的博茨瓦纳13049美元、利比亚的12637美元,而连这些人均收入远高于中国的国家都还未实现消防职业化时,中国消防要完全实现职业化的路可以想象,还必将是一段艰辛的历程。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认为我国目前尚不具备的条件,消防部门,尤其是灭火救援部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应该还会保持部队体制。
(三)此次改革是否会将防火监督与灭火救援分割成为两个部门?
这样做无论从理论上还是现实操作都不太可能,从理论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这一点可以说是消防工作的基础,而如果防火监督和灭火救援划分成为两种体制或两个部门后,我实在很难想象如何实现“防消结合”。另外,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从这一条就可以看出,消防部队即使全部实行职业化改革,灭火和防火工作也仍然隶属公安部管理,毕竟消防工作属于公共安全,理所应当归公安部管理,不太可能像网上流传的划归安监部门。那么是否存在对《消防法》进行大的修改或调整的可能性呢?我认为可能性很低,因为在我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这就意味着,消防法的任何改动都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特别要注意,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即使法律的修改,通常也是对具体细节修改,针对大原则的修改几乎没有,以去年公安部消防局下发的《关于做好修改消防法调研工作的通知》为例,所有涉及到的修改内容几乎都是执法主体、程序和责任的问题,完全没有大原则问题。
三、改革究竟会何去何从?
作为一名消防老兵,我打心眼里希望改革,却又对改革充满了疑虑,我想大概每个消防官兵大概都会有和我一样矛盾的感受。希望改革是因为目前的消防工作和社会发展确实有不适应的地方,亟待纠正;疑虑改革主要是担心改革后个人的利益是否还能得到保障,工资待遇等方面是否会降低等。
从改革的方向来看,我认为我们国家值得借鉴的消防体制有两种,一种是以美国消防为典型代表的消防体制,美国消防体制中最高安全机构为国土安全部,下设紧急情况管理总署和消防管理局,这一制度最大的特点是灵活,消防队伍呈现多样化,各州之间差异性很大,大城市以职业制为主,小城市以义务制为主,中等城市两者兼有,消防站以中小型为主,每站通常不超过60人,3-5台车,执勤实现3班倒,每班不超过20人,防消联勤结合度很高,职业消防员只要取得相应资质后即可开展防火检查和火灾调查。另一种是以俄罗斯消防为代表的消防体制,在911后,俄罗斯参照美国消防建立了紧急情况部,将原属内务部(类似于公安部)管理的消防部队划归紧急情况部,紧急情况部下设消防部队、民防部队、搜救队、水下设施事故救援队和小型船只救援队等应急处置专业力量,消防队伍仍沿袭苏联体制,主要包括军事化的消防部队、地方专职队和志愿消防队。相比之下,我认为俄罗斯的消防体制更具有借鉴性,因为除人口外,其他国情基本类似,尤其是我国长期以来学习苏联消防,1957年我国为建立系统的消防体制,派遣25名学生留苏学习消防经验,新疆消防第一任总队长李福柱即在此列,连我们日常常用的二节拉梯、挂钩梯、水带操等科目也均为苏联消防训练科目,因此,俄罗斯消防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较大。也有许多人很推崇日本、韩国或香港的消防体制,我认为这几个地方我们可以学习它的技术,但很难学习它们的体制,究其原因,因为第一,我国是一个大国,国土面积广大;第二,我国人口众多,仍属发展中国家。
综合起来讲,消防部队应该实现这样的改革:
(一)改革人事政策。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干部职业化,以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为牵引,逐步形成科学规范的干部制度体系,重点保留作战训练方面骨干,部分非战斗岗位调整为士官代替;二是大规模招收文职人员,补充现役消防队伍,主要充实非战斗岗位;三是改进兵役制度,扩大士官队伍比例,特别应借鉴美军制度,干部尽量不要参与或少参与部队管理事务,主要从事战术研究,让士官或警士长发挥管理作用,各司其职;四是建立有别于解放军和武警内卫部队的消防部队官兵退役安置制度,这一点尤其重要,我认为目前消防部队骨干人才流失主要有两大重要原因,一方面大学生干部增加,这部分人很难干满20年,导致部分专业人才对工作前景失去信心,提前转业;另一方面义务兵选取士官的积极性下降,士官人才难以保留。
(二)改革工资福利。建立针对消防部队的专项津贴补助,提高消防官兵工资福利待遇,尤其是重点提高士官福利待遇,扩大社会化保障,保证消防部队官兵家属和子女享受较高的社会福利。
(三)改革编制结构。优化消防部队规模结构,集中使用现役警力,将部分经济欠发达或火灾较少地区的现役队伍调整为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集中在省会或较大城市使用现役警力,实现现役消防队伍的全覆盖,调整官兵比例、基层与机关比例,减少非战斗机构和人员。
(四)改革领导体制。优化部消防局和总队机关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完善各部门领导管理体制。建立适应现代灭火救援工作的灭火救援联合作战指挥机构和联合作战指挥体制,推进作战训练和保障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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