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国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形式,是社会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揭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有关事项
(一)年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管辖
中央、省驻揭用人单位已由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市属用人单位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县(市、区)属用人单位由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三)年审时间
4月13日至8月13日。
(四)年审地点
市属用人单位及中央、省驻揭用人单位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二楼25号窗口(市残联综合业务窗口)年审。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到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年审。
(五)年审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应提供填写完备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年审表》可到市残联综合业务窗口领取或通过市残联网站http://jy.gddpf.org.cn下载。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年审应提供以下材料:
1、《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2、残疾人职工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和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上年度1月、6月、12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5、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确认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二、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
(一)征收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上年度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不到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用人单位。
(二)征收标准
1、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
2、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3、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4、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机构按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核定应缴保障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三)征收程序
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对经审核属安排残疾人就业达标的单位,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标通知书》;属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达不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款手续。
2、保障金按年度征收。用人单位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保障金。对超过缴交期限仍未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一条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上海市为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200001.5%=60000元。
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7%-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残保金缴纳方式为,应缴纳残保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残保金申报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持残保金审核机构出具的《一般缴款书(收据)》到开户银行划款或其他银行现金缴纳。
取得《一般缴款书(收据)》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用人单位到残保金审核机构现场递交材料的。在审核通过后,由残保金审核机构根据出具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中核定的金额,现场打印《一般缴款书(收据)》。
二、用人单位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残保金代征系统自行申报审核残保金的,可提前到残保金审核机构现场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收据)》。待审核通过后,使用残保金代征系统中的打印功能自行打印。若打印不便,也可以手工填写。
附注:
1.《一般缴款书(收据)》为一式四联。
2.使用地税残保金代征系统自行打印的用人单位,必须使用针式打印机打印自残保金审核机构领取的空白《一般缴款书(收据)》
揭阳市残疾人培训就业服务中心开设网上自助办理缴费,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于8月1日至8月15日进行,可登录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理。根据《揭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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