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社保的按每人1500元标准划入其居民养老账户
本报10月12日讯(记者陈敬儒)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解决原辞退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决定对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健在的原辞退民办教师,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由政府提供参保缴费补贴,帮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对在本实施意见下发之前已故的原辞退民办教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实施意见适用范围是在1992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录用或备案或持有民办教师任用证书(非代课教师任用证),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民办教师,不含因刑事犯罪或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民办教师。
实施意见明确,对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健在的原辞退民办教师,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即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每年100元缴15年的额度),由政府提供参保缴费补贴,帮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未参加我省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居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补助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保经办机构直接将补贴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补贴资金划入个人账户时,尚未达到60周岁的,待其达到60周岁后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按月享受养老金;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从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增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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