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本市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一、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户籍居民,可在本市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二、出生时父母是双军人,且双方或一方是本市驻军部队现役军人,可在本市父(母)驻军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二、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
三、申请人父母婚姻法律文书;
四、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五、拟登记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用于出生登记的《计划生育证明》;
六、申请人满三周岁的,提交一张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双(多)胞胎申报的,提交小孩近期二寸免冠合照且申报时小孩需到场面视。
七、遇有下列出生登记情况,除提交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材料外,还需视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1、政策内再生育的,提交《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表》;
2、政策外生育的,提交父母双方户籍地县(区)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征收票据;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交军官证和所在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
4、国外出生的,提交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出生医学证明》中文翻译件(可自行翻译)及申请人入境证件;
5、港、澳地区出生的,提交由市局业务科同意受理证明和申请人入境时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一)婴儿监护人持申请材料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申报并现场摄像。双(多)胞胎和国(境)外出生婴儿申报的,申请人需到场面视。
(二)派出所收到申请材料后,经过初审,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现场摄像,按照受理类别当场办理登记或出具受理回执后呈报材料;双(多)胞胎和国(境)外出生婴儿申报的,需同时拍摄申报人及申请人图像。
2、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退回申请材料,待材料齐全后受理。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理由当场告知申报人。
(三)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办理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四)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政业务受理回执》和申请人相片(满三周岁的提交近期一张一寸免冠标准照)到拟登记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满十六岁的,应办理身份证。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一般新生儿上户口所需时间≤45天=(5+15+25)
(一)一周岁内的政策内一孩,办理出生登记的,由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当场审核登记。
(二)满一周岁不满三周岁,三周岁以下双(多)胞胎的政策内一孩;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政策内二孩;第一孩是病残儿的政策内二孩;双军人政策内生育的子女办理出生登记的;派出所受理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呈报公安分局,公安分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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