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颁发《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企业房屋征收补偿和其他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盐政发〔2015〕40号),从3月31日起施行。文件内容主要包括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价值补偿、设备设施补偿、职工安置补助、契税减免和政策性搬迁所得税补助、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等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一次性补助标准的调整等。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市区范围内被征收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企业征收政策性搬迁所得税以及因征收导致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补偿等问题成为制约企业征收的瓶颈和障碍。随着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和广大被征收人对住房品质要求的日益提高,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提供的安置房源已经不能满足其安置需求。为了破解这些征收难题,统一市区范围内企业征收补偿标准,顺利推进房屋征收工作,在借鉴参考了外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企业征收工作实际,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企业房屋征收补偿和其他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下简称《意见》)。
《意见》限定了改变使用性质房屋价值补偿的范围。《意见》对参照营业性用房评估补偿的房屋类型进行了限定,仅限于从事商品零售、娱乐服务、餐饮服务和旅馆服务等经营性行为的房屋。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对其直接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该房屋作为营业性用房市场评估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评估。计算方法仍为:满一年的,给予10%的补偿,以后每多一年再增加5个百分点的补偿,满15年及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的补偿。最低补偿金额为原用途房屋补偿金额的110%。
《意见》增加了企业设备设施补偿项目。《意见》从切实保障被征收企业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增加了对被征收企业不可移动的或者搬迁后确实无法继续使用的机器设备、设施补偿。同时,考虑到市区评估机构专业评估人员的构成现状,以及机器设备、设施的多样性、复杂性,明确经委托专业人员确认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以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评估方法评估。
《意见》新增了职工安置补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因企业搬迁而导致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该向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为了使这一项补偿具有可操作性,规范补偿行为,《意见》规定,由人社部门对企业提供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工资支付凭据等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补助的职工人数、工资年限和工资标准。凭人社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计算职工安置补助费用。
《意见》明确了政策性搬迁所得税补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在搬迁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搬迁所得税,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企业的负担,也给房屋征收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借鉴外地的做法,结合市区征收企业征收实际,经测算,最终确定由征收补偿资金支付主体从项目征收补偿资金中参照其缴纳所得税35%的标准另行予以奖励性补助。
《意见》提高了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补助标准。《意见》将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调整提高为每平方米600元。目前市区商品房供应充足且房价趋于平稳,已能满足被征收人的安置需求。从已经实施的征收项目看,相当一部分被征收人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因此,提高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补助标准,有助于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到市场上自主选购普通商品房,满足被征收群众多元化的住房消费需求,也能有效地缓解政府在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压力。
此外,为了做好前后政策的衔接,《意见》明确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施行前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有的规定办理。防止在同一个征收项目中可能出现两种不同的补偿标准,从而引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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