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善我市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建电发〔2015〕5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重点推进城市及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居住条件困难、住房基本功能不全、房屋抗震性能差、结构和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将棚户区改造与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土地整理及中心城区扩容提质等工作有机结合,使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按照“符合总规、对接土规,就地就近、靠拢城镇,多措并举、分类处理,集中居住、社区管理”的工作思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先急后缓、先易后难、量力而行、稳步推进,优先改造连片规模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完善组织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政府(管委会)在政策、资金、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3.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对不需大拆大建的旧住宅区,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4.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绿色低碳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拆迁政策、统一配套管理、分期实施建设,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光纤、道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5.以人为本,依法拆迁。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问卷调查、入户走访、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房屋征收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二、改造范围、适用对象和建设标准
(一)改造范围。
棚户区是指现有房屋以简易结构为主,房屋成新率低或破损率高,居民住房困难人数多,人均居住水平低,住房功能或配套设施不齐全,居民区道路狭窄,消防隐患大,卫生环境差,公共排水、供气等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集中成片居住区或非成片居住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造项目可以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1.房屋结构简易,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使用年限超过40年的危旧房屋。
2.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经专业机构评定属于危险房屋或严重损坏房屋。
3.房屋使用功能不全,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
4.排水、交通、供电、供气、通信、环卫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5.存在安全隐患,建筑密度大,房屋破旧拥挤,消防设施不健全,道路狭窄,电气线路老化、电气安装不规范等。
(二)适用对象。
以现居住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且自愿参加当地政府统一组织改造的住户为适用对象,主要包括棚户区内城市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和国有工矿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具体对象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三)建设标准。
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户型面积标准应符合国家住房建设标准,符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的收入水平,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保〔2010〕48号)执行。具体建设标准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改造方式和户型设计标准
(一)改造方式。
1.就地拆建。在原址上进行拆后重建,新建的楼房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的原则进行建设。
2.异地重建或集中安置。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另选合适地址进行新建,新建的楼房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的原则进行建设。
3.房屋改建。主要通过对原有旧房和功能不齐全的房屋加以改造,使房屋和配套设施更适合职工居住的需要。
4.货币化安置。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居民,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还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补偿。存量商品住房较多的县区,要制定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和具体安置标准,保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20%以上。
(二)户型设计标准。
1.棚户区改造住房户型面积标准应符合棚户区居民住房实际情况以及地方财力和居民支付能力,其中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就地拆建和异地重建基本户型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城市棚户区属于个人产权的部分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按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补偿安置。
2.棚户区改造住房具体户型设计标准,可根据当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在征求职工意愿、满足居住需求、保证基本功能齐全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优惠价或市场价购买。
四、总体目标和年度改造计划
(一)总体目标。
2015?2017年全市完成棚户区改造约6173户。
(二)年度改造计划。
全市完成棚户区改造1899户,全市完成棚户区改造2421户,2017年全市完成棚户区改造1853户。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尽快编制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与安置住房要做到“四个同步”,即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尚未纳入本计划改造范围的新增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的复核意见为准。
五、政策措施和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细化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市住房保障办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尽快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和具体安置补偿方案,指导各地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对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综合协调工作,并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市财政局负责根据中央、省财政对我市棚户区改造的补助情况,进一步完善上级专项资金补助管理制度。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落实和土地出让收益征缴工作。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批进度。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采取市场运作、政府支持、多方共筹、企业和个人合理分担的方式解决,具体筹措办法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当地改造项目实际情况制订。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并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要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建设以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支出。市财政根据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粤府〔2014〕2号文的要求安排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切实解决用地问题。各地应当根据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制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国家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棚户区改造实行用地预审和报批绿色通道制度,加快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对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比照安置住房用地实行预审和报批绿色通道制度。棚户区改造范围优先纳入城市更新、“三旧”改造规划和中心城区扩容提质范围,适用“三旧”改造政策规定。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市住房保障办要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银监等部门对各县区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支持棚户区居民购房。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棚户区居民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政策。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缴纳公积金的棚户区居民购买住房的,应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居民购房。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设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民间资金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居民住房消费。
(六)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棚户区改造工程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要优化项目规划设计,按照节能环保要求,满足基本居住需要。项目竣工后,要依法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要依法做好拆迁安置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屋征收政策,坚持先安置后拆迁,通过货币补助与提供过渡性住房相结合的方式,解决被拆迁群众的过渡安置问题。
(七)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办等部门。市住房保障办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制度,定期对各地各有关单位落实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审计部门要将棚户区改造情况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严肃纪律,对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力、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八)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开棚户区改造相关信息。要在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醒目位置悬挂永久性标志牌,接受社会监督。要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尊重群众意愿,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要注意跟踪舆情民意,及时做好研判,正确引导舆论,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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