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我区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规定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领取待遇的人员、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待遇人员)。
二、调整时间
1月1日起。
三、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按人均绝对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二)挂钩调整。一是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采取分段累加方式调整。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每1年每月调整4元,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不满1年按1年计算),前15年每年每月调整4元,自第16年起,每1年每月调整5元。对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二是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养老金水平在1500元以下(含1500元)的按20元调整,1500元至2500元(含2500元)的按30元调整,2500元以上的,在30元的基础上,养老金每增加100元(不满100元的按100元计算),再调整1.5元。
(三)适当倾斜。一是调整后,养老金低于2873元的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到2873元。二是对艰苦边远三类地区(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和海原县)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养老金5元。
四、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
(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调整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将调整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今年4月份将调增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请各地于4月底前将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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