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全省将开展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工作,我省户籍群众离开户口所在地到省内其他地方居住生活的,可在现居住地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目前,全省异地办证受理点已经达到198个,涵盖省内全部县(市、区)。
身份证异地受理须知
▷省内异地办证与本地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的办理程序、发证时限、领证方式和收费标准均相同。
▷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到受理点申请办理。老弱病残行动不便人员可由家属到现居住地受理点申请上门办证。
▷16周岁以下人员办证需由监护人带领。证件损坏和期满换证的,申请人应当出示损坏和到期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自受理公民异地办证申请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发。
▷申领人凭回执单到受理点领取居民身份证。本人领取的,要现场进行指纹核验。邮寄领取证件的,由本人尽快持新证到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进行指纹核验。
▷首次申办和到期换领的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的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临时身份证收取工本费10元。
哪些这些情况暂时无法异地办理
▷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仅限于在省内居住的我省户籍人员。
▷异地办证受理点在核验申领人身份信息并确认一致后才予以办理,经核验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对相貌特征变化较大或人口信息系统中没有照片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申领人,暂不予以受理,申领人仍需回户籍地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
▷对有过伪造、买卖、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记录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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