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一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临时占地,按以下文件标准执行:
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
2、《关于公布辽宁省征地区片地价表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0]16号)。
3、《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和〈关于公布辽宁省征地区片地价表的通知〉》(朝国土资发[2010]16号)。
4、《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
(二)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1、国有农用地、国有未利用地,按《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2、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三)不宜和不能耕种地(未征用土地所有权不变)补偿标准 1、不宜耕种地按《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20%给予补偿。 2、不能耕种地按《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3、不宜、不能耕种地认定,需市铁建办、铁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会同各县(市)区、乡(镇)街、村和权属人共同到现场,视具体实际现状予以确认。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按《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和《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内装饰装修、房屋附属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朝政办发[2013]158号)执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拆迁补偿参照执行。 三、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附件1)
(一)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按附件1执行;
(二)林木、果树及其它补偿标准按附件2、3、4、5、6执行。
四、林木拆迁补偿标准(附件2)
五、零星树木拆迁补偿标准(附件3)
六、果树拆迁补偿标准(附件4)
七、农田灌溉、水利设施拆迁补偿标准(附件5)
八、蔬菜、花卉、药材及其它拆迁补偿标准(附件6)
九、电力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由产权单位或个人提供电力线路改移方案和概算,相关各方协商确定补偿金额。
十、邮电通信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由产权单位或个人提供通信线路改移方案和预算,相关各方协商确定补偿金额。
十一、厂矿企事业单位及商铺拆迁补偿标准 (一)企业及商铺拆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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