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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拆迁征地补偿标准最新政策规定

更新:2023-09-19 10:18:59 高考升学网

一、内蒙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3、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4、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5、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为准;被征收房屋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6、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应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7、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补偿。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8、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9、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或者高层住宅的,分别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1.2和1:1.3比例调换。具体调换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10、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11、被征收房屋属于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12、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住房保障条件的具体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13、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且在本市(镇)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五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五十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14、建设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绿色建筑最低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安置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技术标准进行装修。

15、签订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后,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安置住房建筑面积。擅自更改面积超过补偿协议面积百分之三部分,被征收人无偿取得该面积的产权;低于补偿协议面积且不超过百分之三部分,征收部门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补偿被征收人;低于补偿协议面积且超过百分之三部分,征收部门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二倍补偿被征收人。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应当在产权调换协议中予以明确。

16、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17、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有条件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8、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

19、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20、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21、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规定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已经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2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4、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25、房屋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历史文化街区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6、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搬迁且经依法书面催告仍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7、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应当包括: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调查摸底相关资料;

(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的相关会议纪要;

(3)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所依据的相关规划;

(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的听证和征求意见资料;

(5)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及公告;

(6)房屋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定的委托合同;

(7)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8)告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

(9)分户补偿资料和补偿协议;

(10)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对达不成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的补偿决定及有关资料;

(1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材料;

(12)监察和审计机关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审计的材料;

(14)其他与征收有关的档案资料。

二、2017年内蒙最新征地补偿流程

1、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予以公布。

3、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影像资料)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房屋设有合法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3、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4、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5、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八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6、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后予以公布,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报纸等媒体发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征收的目的、依据、范围;

(2)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奖励办法等事项;

(3)搬迁期限、临时过渡期限和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4)其他应当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

7、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8、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

9、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七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必要时可以公告通知。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和根据被征收人、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10、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11、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市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收补偿方案、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落实情况等相关资料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后,方可作出征收决定。

1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由房屋征收部门设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13、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条例》最大亮点:量化了补偿标准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或者高层住宅的,分别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1.2和1:1.3比例调换。具体调换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这一条的规定有四层含义:

1、征收的房屋必须是个人住宅,其他性质的房屋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2、如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了产权调换方式,那么作出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就必须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之间的差价。如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则不适用这一规定。需要说明的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要分别计算,一般应当以市场评估的方式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同时,为保证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公平,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也应当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就必须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也就是说,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前提条件,才适用本条的规定。如果不是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并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则不适用这一规定。

4、在旧城区改建中,如果征收的是个人住宅中的平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只要选择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或者高层住宅的,应当分别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1.2和1:1.3比例调换。具体的调换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能低于本条例确定的1:1.2和1:1.3这个比例。同样的,只有同时满足旧城区改建和个人住宅中的平房这两个前提,才适用这一规定。这也是本条例的最大亮点所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既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希望2017年内蒙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和流程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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