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镇江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的,均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手续,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
2、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以上人社部门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由户主或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委托户籍地居(村)委会可代为申请)--镇(街道)受理审核--辖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自7月1日起,市区范围内城乡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10元;集中供养孤儿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763元。
温馨提示:
凡镇江市城乡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镇江市低保标准的,并具有镇江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均可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咨询或者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并提供家庭收入等有关的证明材料。
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每人100元,城市低保对象每人150元,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建国前老党员每人180元。
全市困难民政对象实施适度普惠性节日慰问,补助标准为城乡低保对象每人100元,市区范围内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标准为1人户400元、2人户500元、3人及以上户600元,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标准为每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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