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1、书面申请。填报《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户口簿;
3、申请人(户主)居民身份证;
4、结(离)婚证;
5、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6、赡养费和抚养费证明;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出具单位及家庭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2、调查。居(村)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3、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批。4、审批及发证。县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确定救济数额,将《申请表》一份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一份留存归档,一份发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为发放保障金的依据,并同时下发《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公示。居(村)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6、领取。对经批准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家庭,凭《领取证》和身份证到街道或乡镇指定的地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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