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35号)精神,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15〕21号)和《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15〕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公布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单位:人/月)
盐湖区450元,永济市、河津市、芮城县、新绛县、稷山县、夏县420元,临猗县、万荣县、闻喜县、绛县、平陆县、垣曲县400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单位:人/年)
盐湖区2784元,永济市、河津市、闻喜县2724元,芮城县、临猗县、万荣县、新绛县、稷山县、夏县、绛县、平陆县、垣曲县2664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单位:人/年)
集中供养:盐湖区、永济市、河津市、临猗县、稷山县5300元,芮城县、闻喜县、绛县、平陆县、垣曲县4800元,万荣县、新绛县、夏县4400元。
分散供养:盐湖区、永济市、河津市、临猗县、稷山县3500元,芮城县、闻喜县、绛县、平陆县、垣曲县3200元,万荣县、新绛县、夏县2900元。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5、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7、家庭成员中不包括不应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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