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是指以农村非城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直接领取,不足15年的逐年缴费即可领取。
参保缴费人员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补缴年限不计入累计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高龄倾斜政策,领取人员年满65周岁后,每月在基础养老金基础上增加1元,满75周岁后每月在基础养老金基础上增加2元,满85周岁后每月在基础养老金基础上增加3元,上述增加养老金可与年限基础养老金叠加发放。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贫困人员(包括建档立卡未脱贫人口、建档立卡已脱贫继续享受政策人口、低保人员和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同一自然年度有过贫困经历,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
对16-59周岁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人员,地方政府按照100元的档次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政府代缴贫困人员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贫困人员年满60周岁的,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存在断缴情况的,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自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次月发放待遇。贫困人员身份认定以民政、扶贫部门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