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是指以农村非城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精神,我市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100元至3000元13个缴费档次,调整为12个档次,分别是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
同时,政府补贴标准也进行了部分调整,3000元补贴90元,5000元补贴95元,7000元补贴100元,其他缴费档次补贴标准不变,
200元—400元缴费档次,分别补贴35元、40元、45元;500元—1000元缴费档次,分别补贴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85元。
另外,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1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2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