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不含应自付费用)。
一、杭州市大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
(一)门诊待遇: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1000元。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个人承担比例为: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承担24%;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承担20%;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承担16%;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承担14%。
(二)住院待遇:
1、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2、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
(1)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76%;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0%;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4%;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6%。
(2)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2%;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5%;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8%;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退休前90%。
(3)4万元以上至18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8%;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9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退休前92%。
(4)18万元以上,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承担的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88%;二级医疗机构90%;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2%。
3、温馨提示:如有疑问,您也可以拨打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专线12333转1-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专线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8:45—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进行咨询。
二、杭州市大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条件:
(1)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的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费用。
(2)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所列的费用。
(3)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列的费用。
(4)按规定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自制制剂的费用。
(5)因急诊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本市以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6)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三、杭州市大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材料:
1、《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拨付申请单》
2、《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急诊登记表》
3、身份证(或市民卡)
4、就诊病历
5、医疗费收据原件
6、费用明细清单(包括治疗、检查费用明细,西药及中成药单价和数量,中草药处方等)
7、出院小结、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等其他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杭州市大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1、领取并填写《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拨付申请单》,其中单位参保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2、持办理材料至市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3、报销款支付:
①“现金支付”方式:凭经审核打印并由领导签字的结算单和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至财务窗口领取报销款。
②“单位转账”方式:通过财务转账将报销款拨付至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