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不含应自付费用)。
什么样的病算大病?
大病没有具体的病种。凡是参加湖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都可以纳入大病保险制度范围。参保后,可核报金额减去基本医疗报销金额,超出1.2万元的部分就可以享受大病保险。
起付标准上调为1.2万元
明年至2018年,湖北省确定的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2万元。
注意:该起付标准的使用期限是2016年到2018年。
最高报销超30万
合规大病医疗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5%。
简单说,年度内,参保(合)居民个人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负超过1.2万元以上的金额,可至少报销55%。和目前政策相比,起付线提高4000元,报销比例提高5%。
具体为,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 55%;3万元以上 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在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时,不扣除贫困患者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
尽管起付标准上调,看起来是受益面缩小,但实际上是受益率提高,三个分段报销比例都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5%——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55%,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5%,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5%。就是不撒胡椒面,把有限的大病保险基金用在刀刃上,真正让大病患者受益。
资金从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
通知要求,湖北省大病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以市(州)为单位组织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筹资标准由各市(州)确定,资金来源从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居民不单独缴费。
此次实施的大病保险,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各市(州)通过政府统一招标,选定一家商业保险机构,一个市(州)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最多不超过两家。
商业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可免征营业税、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但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要合理控制,超过合同约定的部分全部返还市(州)大病保险基金。因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的亏损时,由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
此外,各地还要建立考核保证金制度,在拨付大病保险费用时,预留一定比例费用作为考核保证金,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