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门诊急诊起付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
2、参保人员住院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上海医保报销条件:1、参保并正常缴费(指到出院时仍处在参保缴费状态)且待遇审核期满(以单位身份参保缴费满30天,废人满6个月)
本市城保在职人员在外地出差期间,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急诊(包括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可由参保人现金垫付,事后可到邻近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或街道医保服务点(代办)申请报销(在医院开具医疗费收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自签发收据之日起六个月内,其他省、市因急诊、急诊住院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凭本人的身份证(被授权人也必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医疗保险卡支付。门诊、急诊医疗记录、原始收据、病历信息(原件、复印件),若发生急诊住院医疗费用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的明细清单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至本市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申请审核报销。但在外省市发生的门诊和门诊住院或专程至外省市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