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日常收支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医疗费用结算;不足时,市政府予以补贴。
第四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统筹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当统筹基金出现超常支出时,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四条当年筹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三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四十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依法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施社会监督。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及统筹基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解除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被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两年之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
第四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