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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全文解读

更新:2023-09-17 21:10:55 高考升学网

 人社厅负责人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25年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医保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施行以来,不少职工关心该条例对于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及缴费年限等问题的设定。对此,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3月1日就职工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学龄前儿童也可参加医保

  “现在缴纳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哪几种?其覆盖哪些人员?这些问题在《医保条例》当中有没有明确?”这是王鑫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全区已经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最为关注的问题。

  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条例规定了城镇基本医保制度框架,《医保条例》规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规定了制度覆盖范围,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非从业城镇常住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外国人在自治区内就业的、失地农牧民等特殊群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现行相关政策。

  用人单位最低缴费比例为6%

  对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和筹资,也是参保人员最为关注的问题。对于基金来源,这位负责人表示,该条列规定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明确了基金的筹资渠道及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中的责任。具体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由于各统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消费水平也存在一定的差距,本条例对职工基本医保缴费比例限定了最低标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是自治区职工基本医保最低缴费比例,用人单位最低缴费比例为6%,职工个人为2%。条例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选择全额缴费和部分缴费,享受不同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费支付,个人不缴费;对企业转制、破产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也提出具体要求。同时依据《社会保险法》,考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有逐步提高的空间和必要,本条例明确了居民医保筹资比例为:成年人按统筹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未成年人按1%左右缴纳。”该负责人对于筹资方面进行了解答。

  中断缴费补缴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据悉,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则和范围、条件。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条例明确了自治区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和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为确保职工医保基金的收入规模和适当积累,增强基金的保障能力,降低因人口老龄化加剧给医保基金支付造成的压力,该条例对缴费年限规定为最低缴费年限统一设定为25年。中断缴费的,补缴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并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已参保的人员,缴费年限仍执行各地原有最低缴费年限政策,条例实施后参保的职工执行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也规定了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不同单位流动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医保关系随本人转移接续,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缴纳费用计入个人账户

  《医保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其余计入统筹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该负责人表示。

  对于使用范围和管理范围,这位负责人解释,对于使用范围,条例规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住院、门诊抢救、门诊特殊慢性病等医疗支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就医、住院费用的自付部分或者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等费用的支出。对于管理要求,规定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个人账户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使用的,余额退还本人。统筹基金不予转移、退还。规定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律认可的继承人。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之外的医疗费用;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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