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广州市指定慢性病病种有以下20种:阿尔茨海默氏病、癫痫、肝硬化、高血压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脑血管病后遗症、帕金森病、强直性脊柱炎、糖尿病、膝关节骨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支气管哮喘、重性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
参保人患有上述慢性病的,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登记后,可在具备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属于指定慢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参保人最多可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基金支付比例如下:
人员类别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 | 其他 医疗机构 | 统筹基金每月 最高支付限额 | |
规定 标准 | 实施基药制度且零差率 销售的甲类药品 | |||
在职职工 | 85% | 93.5% | 65% | 200元/病种, 不滚存、不累计 |
退休人员 | ||||
灵活就业人员 |
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范围。
1.门诊特定项目的类别及登记
除急诊留观外,其余项目都须经登记,一般情况下,登记业务都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
项目类别 | 就医地点 | 确诊与登记 | 登记有效期 |
尿毒症透析 | 指定的 定点医疗机构 | 须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 | 一年 |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 二、三级 定点医疗机构 | 一年 | |
肾脏、肝脏、心脏、肺脏、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 指定的 定点医疗机构 | 一年 | |
血友病治疗 | 指定的 定点医疗机构 | 终身有效 | |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 二、三级 定点医疗机构 | 一年 | |
重型β地中海贫血治疗 | 二、三级 定点医疗机构 | 一年 | |
慢性丙型肝炎治疗 | 指定的 定点医疗机构 | 累计18个月 | |
慢性乙型肝炎治疗 | 二、三级 定点医疗机构 | 一年 | |
耐多药肺结核治疗 | 指定的 定点医疗机构 | 一年 | |
艾滋病病毒感染治疗 | 指定的 定点医疗机构 | 一年 | |
急诊留院观察 | 二、三级 定点医疗机构 | 无需指定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 | / |
家庭病床 | 指定的 定点医疗机构 | 在可开展相应项目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 3个月 |
未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与所确诊的门诊特定项目不相关的医疗费用,以及在非选定医院就医发生的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经确认的参保病人须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作为本人相应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选定医院。选定医院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但参保病人确因病情需要及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院的,可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