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登记办理手续具体事项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初次参保,应携带近期免冠彩色1寸照片、本人户籍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居住证)所在地居(村)委会、劳动保障站或医保经办机构填报《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
(二)新生儿、非本市户籍及享受个人缴费财政补助人员,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当年新生儿提供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符合条件的非本市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本市户籍的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提供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具有本市户籍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保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街道办或居委会(村委会)审核后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三)城乡居民需变更、终止、注销医疗保险关系的,市区由居委会、县(市、区)由参保人员于每月10日前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1.城乡居民转变为从业人员,需办理变更医保关系的,应提交:(1)社会保障卡;(2)身份证。
2.城乡居民户籍迁出参保地,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的,应提交:(1)社会保障卡;(2)户籍迁移证及复印件。
3.参保人死亡的,亲属应在30日内办理医保注销手续,办理时应提交:(1)社会保障卡;(2)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等相关材料。
4.大学生非毕业原因结束高校生活,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应提交:(1)社会保障卡;(2)退学、肄业及其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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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新生儿住院医疗费报销方便了 可在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印发通知,为方便参保城乡居民报销新生儿住院医疗费,自2017年6月1日起,石家庄市区(包括裕华区、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开发区、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循化化工园区、矿区、正定县)的新生儿住院医疗费报销可以在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该通知试运行6个月,试运行期间,协议医疗机构发生问题,可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沟通解决,不能影响新生儿住院治疗。
特殊情况可现金垫付再报销
《通知》指出,新生儿需要住院时,协议医疗机构可按照医保的要求办理住院,全额收取押金。待新生儿办理参保手续,领取社会保障卡(临时就医卡)后,将发生的医疗费录入医保系统,直接结算。特殊情况下,新生儿住院医疗费可以现金垫付,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报销。
新生儿住院医疗费涉及两个年度,应缴纳两个年度的医保费,按照结算年度的医保政策规定享受待遇;医保结算和实际出院时间不在同一年度的,发生的医疗费全额垫付,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报销。
《通知》要求,协议医疗机构要协助新生儿出生后尽快办理出生证;新生儿参保后,协议医疗机构要将住院医疗费及时转录到医保系统。
出生超过4个月可按自费结算
《通知》要求,新生儿出院后,应在出生之日起4个月内,持社会保障卡(临时就医卡)到协议医疗机构结算;超过4个月后,协议医疗机构可按照自费结算。协议医疗机构最多可转录4个月内的住院医疗费(只限新生儿)。
新生儿的病历姓名与出院结算时的姓名不一致,应在病历首页填写母亲或父亲的身份证号,同时在病历中留存新生儿出生证复印件和母亲或父亲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便于审核。同时,可在协议医疗机构HIS系统中,按照社会保障卡的信息修改新生儿姓名。
《通知》还要求,新生儿住院医疗费纳入智能审核范围,按照一定的比例抽调新生儿出院病历。
持卡人对社会保障卡使用有疑问,可直接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进行咨询,也可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热线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