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由于新医保系统不支持,不再执行汉政办发(2016)59号文规定的“当年出生的婴幼儿随参保父亲或参保母亲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及城乡大病保险待遇,次年按规定参保"含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双职工'家庭)”政策,执行“新生儿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住院费用,可以在出生后6个月内履行参保手续后追溯报销,6个月之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享受医疗待遇,之前的不追溯报销”。201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儿执行原政策,2018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执行现通知的政策。请大家相互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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