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立户、分户和并户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户口簿;
3、单位证明或房产证明;
4、结婚立户的须提供结婚证;离婚分户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5、购房立户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
二、办理步骤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派出所审核符合规定的当踌理有关手续同时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三、工作要求因离婚分户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可以凭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公安派出所调查材料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第二十四条集体户口的设立一、需要提供的审批材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法人居民身份证;
(三)单位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四)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二、办理步骤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请后由责任区民警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报主管户籍的所长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3日内办结。
三、工作要求
(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采用活页式常住人口登记表实行一人一表集体户口单位和派出所各留一套;
(二)要加强对集体户口的管理建立健全集体户口管理制度。
(三)对设立集体户口的单位由本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派出所进行管理。公安派出所要强化对集体户口的管理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确保集体户口的登记、变动准确及时。
第二十五条户口迁移
一、夫妻投靠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二)办理步骤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
二、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可证明双方关系的有关材料
(二)办理步骤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
三、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双方关系证明。
(二)办理步骤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
四、大中专(含技工学校)院校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入户
(一)需要提供审核证明材料
1、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出,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本人准考证;(3)加盖有学校公章(或印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的录取通知书。(4)体育、文艺、技工学校类学校录取学生办理户口迁出依据豫公通【1998】95号、豫公明发[1998]1471号文件规定执行;(5)普通中专学校录取学生办理户口迁出依据豫公(通)【2000】254号文件执行。
2、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入户,
(1)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2)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迁移证;
(3)河南省普通高校新生录取花名册。
3、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入户,
(1)户口迁移证;
(2)就业报到证;
(3)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
2、办理步骤
(1)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入学学生自愿将户口迁往学校的迁出地派出所凭有关手续当踌理户口迁移证;不愿迁移户口的属农业户口的依据豫公(通)【2002】85号文件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
(2)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入地派出所凭学生入户申报材料户籍民警审核办理;
(3)办理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迁移凭就业报到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踌理迁出手续。迁入地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踌理迁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