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收养入户(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2)收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二)办理步骤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三)工作要求1、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2、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登记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踌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3、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户口在同一县(市、区)内不再签发准迁证和迁移证直接办理市(县)内移居手续。六、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一)对华侨在我狮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入户手续。(二)对台湾同胞在我狮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台胞定居证办理入户。(三)对港澳同胞在我狮居的定居地的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办理入户。(四)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给予当踌理入户手续签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七、录用公务员、招工及公务员、职工工作调动入户随军家属入户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住宅房入户等公安派出所凭相关手续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第二十六条入伍、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户口的注销和恢复一、入伍注销户口(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1、应征服役的入伍通知书;2、居民户口簿。(二)办理步骤由本人或亲属凭入伍通知书和居民户口簿到户口常住地派出所注销户口。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1、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提供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2、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的提供省、省辖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3、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二)办理步骤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第二十七条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及回国(入境)恢复户口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一)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1、个人书面申请;2、出入国(境)有效证照;3、居民户口簿;4、居民身份证。(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1、出入国(境)有效证照;2、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注销证明。二、办理步骤(一)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公民因私出国(境)、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申请注销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当踌理注销户口手续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二)公民回国(入境)恢复户口,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当踌理恢复户口。第二十八条漏登户口人员入户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一)个人书面申请;(二)所在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二、办理步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三、工作要求(一)因户籍内勤工作失误造成的要主动纠正。(二)对群众手里有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户籍室没有出生或迁入原始落户手续的人口信息丢失人员要重点调查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真伪户簿室台帐有无记载历史上有无迁移等内容。(三)对当事人无户口簿、无居民身份证户籍室内又无任何资料显示的人口信息丢失人员要认真调查特别要注意甄别其身份。第二十九条出具户籍证明和关系证明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有效证件本省户口迁移不再要求群众提供户籍证明。省外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我省本人能够出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且公安机关通过人口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到其信息的不再要求其出具户籍证明。二、公民因特殊原因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本人户籍证明的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凭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应予以出具。三、公民需要出具户成员关系证明的派出所依据户口簿、户籍档案等相关资料核实后予以出具。四、对出国(境)人员可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等合法有效证件证明其身份。公安机关不予出具相关的户籍证明。对外方要求提供我国公民血亲关系、婚姻状况等其他身份情况的可告知其通过我国司法公证部门联系办理公证。第三十条户籍证件遗失补发一、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由户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二、公民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到原签发地公安派出所重新补发。原签发地派出所应当凭原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供的未落户证明等材料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在户口迁移证件备注栏内注明补发字样。第三十一条户口登记信息核查一、户口登记信息涉及公民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二、司法机关以及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户口登记信息的由办案单位工作人员持本人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到各级公安户政部门核查。需要出具被核查人相关户口登记项目证明的应由被核查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据实出具。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户口登记信息的户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依法提供相关信息。四、居民持银行系统出具的联网核查结果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请求核查的应依据银发【2007】345号文件予以受理并于受理核实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反馈申请人。五、户口登记信息核查应有负责管理户籍资料或人口信息的民警办理不得由核查申请人员直接进入户籍档案室翻阅户籍资料或操作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六、各级公安户政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应建立健全人口信息核查登记制度将每次核查的事由、查询单位及查询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被查询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统一登记造册与查询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妥善保存以备后查。第五章暂住户口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暂住户口登记一、办理条件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省、市、县(市、区)、乡镇到异地暂住的人员。二、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二)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相片二张。(三)其它有关证明。三、办理步骤(一)对手续符合规定的申请人由派出所当场予以办理登记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二)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当踌理。在旅馆住宿的已办理过旅客登记的人员视为暂住户口登记。(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办理暂住证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日。第三十三条建立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管理组织公安派出所要成立暂住人口管理站或办公室按照暂住人口300,1的比例配备暂住人口专职管理人员或协管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暂住登记、办证、查验、通报协查、清理清查管理等规章制度逐步实现暂住人口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第三十四条按照河南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将暂住人口基本信息录入到省级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综合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对发现的全国在逃人员应立即组织民警进行抓捕对比对的高危人员的应纳入本所重点人口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落实管理人员切实减少管理漏洞。第六章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规范第三十五条外国人住宿登记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一)外国人所持护照复印件;(二)宾馆住宿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三)聘用单位证明。二、办理步骤外国人申请办理住宿登记的对证明材料真实、齐全的应当由其现场填写外国人住宿登记表公安派出所予以当踌理。申报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先予登记并当场告知其补充相关材料。第三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时要按照外事管理工作规定及时将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录入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外国人管理拈同时将外国人基本信息通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第七章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第三十七条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依据河南省公安厅20063月30日英的河南省临时居民办理程序(暂行)、20076月4日英的河南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豫公治[2007]34号)执行。第八章监督考核第三十八条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省有关收费规定。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物价局关于新制式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豫财预外字【1996】第33号、豫价费字【1996】第011号)计算机打印式每户每本6元手工填写式每户每本4元县城以下农村居民每户每本统一为4元。根据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收费标准的批复(豫财费字【1994】第215号、【94】豫财综字第90号)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收费标准每证4元。严禁各地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收取除证件工本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责任人和领导责任。第三十九条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应设立本级和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政策咨询电话;县(市、区)公安局户籍室应设立本级和省辖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政策咨询电话;省辖市户籍室只设立本级政策咨询电话接受群众的咨询和投诉。第四十条省辖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应当建立负责人接待日制度每个月第一个星期的星期二为全省统一接待日并在当地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告集中听取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户口问题。第四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户籍室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并建立户政事项督办制度。户政管理部门接到群众投诉或上级公安机关转交的督办件原则上应在7日内作出答复并告知当事人。第四十二条考核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群众满意作为基本考评标准每由省辖市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会同政工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四十三条省公安厅将对各地申报的省级人民满意户籍室统一组织考核验收。每评选一批全省人民满意户籍室和人民满意户籍民警并从中评出全省十佳户籍室和十佳户籍民警由省公安厅政治部统一命名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第四十四条人民满意户籍室评选工作将作为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未被授予全省人民满意户籍室的不得申报一、二级公安派出所。第四十五条户籍民警在户口办理过程中因冷、硬、横、推问题、违规办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查实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一内连续两次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收缴其户籍内勤上岗资格证调离户籍民警岗位所涉及的派出所在当等级评定时予以降级。第四十六条凡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不得参加全省人民满意户籍室和户籍民警评选活动。已被授予荣誉称号的省公安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第四十七条全省人民满意户籍室和人民满意户籍民警具体考核评比办法省公安厅将另行制定。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规范与法律、法规相诋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九条本规范由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解释。各省辖市公安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公安厅备案。第五十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八十一月二十五日关于英河南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各省辖市公安局治安(户政)支队(处),为加强居民身份证业务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的工作运行机制现将河南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英给你们请各地将此规范下发至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和派出所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