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办理工作调动和招工入户:(1)属干部调动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部门签发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调动报到通知》原件和复印件,迁入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接受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注明落户住址)。如配偶一方在我市有常住户口的(不含集体户),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户口簿。(2)属工人调动的:市劳动局出具的《调令》原件和复印件,劳动部门签发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迁入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接受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注明落户住址)。如配偶一方在我市有常住户口的(不含集体户),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户口簿。(3)属招工入户的:市劳动局出具的《招收工人通知》或录用通知原件,劳动部门签发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迁入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接受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注明落户住址)。如配偶一方在我市有常住户口的(不含集体户),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户口簿。
4、办理退伍、转业军人及其随军家属入户:(1)退伍军人:转业志愿兵、退伍军人落户证明,退伍军人证明,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参军前属本市户口的,提供原户口簿),迁入本市亲属的户口簿(无本市亲属户口簿的,须有接受单位证明,并注明落户地址),《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2)转业军人:我市军队干部转业迁入落户证明,迁入本市亲属的户口簿(无本市亲属户口簿的,须有接受单位证明,并注明落户地址),《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3)随军家属:属单位职工或干部的随军家属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按办理工作调动和招工入户要求办理;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凭本市军分区政治部和师级以上政治部门审批的《军队干部实用性随军审批表》原件、复印件和随军家属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军人军官证办理。
5、办理旁系亲属投靠入户:双方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双方村委或居委会(社区)证明,居委会或村委出具的三代以内的亲属证明,投靠方提供的住宅条件证明,双方申请入户报告(未成年人由父母申请),未成年人入户须提供出生证和父母的结婚证复印件。办理时限:
(一)办理1、夫妻、父母、子女投靠;2、购房、购买宅基地自建房屋;3、办理旁系亲属投靠入户为20个工作日,市局审批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办理4、工作调动和招工入户;5、退伍、转业军人及其随军家属入户为即时办结。收费标准:免工本费三、户口迁移证的签发类别:非许可审批事项办理程序:1、受理2、审核3、缴费4、出证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申报条件材料
(一)申报条件:1、考取大中专院校入学将户口迁出本市的学生;2、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将户口迁出本市的毕业生;3、因夫妻、父母、子女投靠;购房、购买宅基地自建房屋;工作调动;退伍、转业军人和随军家属;招干、招工;收养子女将户口迁出本市的干部或工人或居(村)民。
(二)申报材料:1、考取大中专院校入学迁出本市:户口簿和身份证、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2、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迁出本市:(1)本、专科毕业生分配迁出本市:户口簿和身份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住房证明;(2)中专学生毕业分配迁出本市: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广西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介绍信》(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在介绍上盖章签署意见)、用人单位签署接收意见的推荐表、用人单位住房证明;(3)因夫妻、父母、子女投靠;购房、购买宅基地自建房屋;投资经商;工作调动;退伍、转业军人和随军家属;招干、招工;农民工入户;收养子女等情况须将户口迁出本市的,凭户口簿和身份证、《户口准迁证》签发《迁移证》。收费标准:工本费每证5元四、暂住证的签发类别:非许可审批事项办理程序:1、受理2、审核3、出证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5号《暂住证申领办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申报条件材料
(一)申报条件: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二)申报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2、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2张;3、暂住人员名册(暂住在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提交);4、租赁合同(暂住在出租房屋的提交)。五、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签发类别:日常工作事项:办理程序:1、受理2、核对3、采集人像4、缴费5、制发证。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七、八、九、二十一条。申报条件材料
(一)申报条件:1、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2、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
(二)申报材料:居民户口簿、一代居民身份证限时办结:受理、核对、采集人像、收费即时办结;90天后领证。收费标准:1、申领和换证工本费每证20元;2、丢失补领和损坏换领工本费每证40元。六、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签发类别:日常工作事项:办理程序:1、受理2、核对3、缴费4、制发证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条。申报条件材料
(一)申报条件: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申报材料:1、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3、《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工本费每证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