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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范围政策规定

更新:2023-09-19 20:39:21 高考升学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的组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一,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遭受经济损失而建立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承受的经济风险。那么2018年重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范围政策规定有哪些?高考升学网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参保人员符合医保政策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报销:

项目医院等级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备 注
起付线一级200元/次参保人员在一级、二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其住院起付线标准分别为160元/次、400元/次。

在我市三级和二级中医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起付标准降低一个档次。

一年内多次住院的,每增加1次,其住院起付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降10%;降低后,三级医院不得低于620元/次,二级医院不得低于260元/次,一级医院不得低于100元/次。

取得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参保人员进行住院治疗的,每年度按就诊医院最高级别,足额计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二级440元/次



三级880元/次



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报销比例一级90%95%在我市中医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疾病门诊使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中药和中医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政策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
二级87%



三级85%



支付限额4.7万元/年



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支付报销比例100%统筹基金支付超过4.7万元以上的,符合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报销规定的,最多50万元。恶性肿瘤放化疗和镇痛治疗,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抗排异治疗,肾透析特病人员统筹基金报销在3.7万元以上,统筹基金封顶线范围内按照大额报销比例结算支付。

参保人员如何选择医院就医?

(1)参保人员可自由选择在全市所有定点医院普通门诊,在全市所有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药,即时结算。

(2)参保人员在本区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自由选择。 在市内非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报经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备案的,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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