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口流动非常大,异地就医是很多人都会遇到的问题。比如说,老人随子女迁到大城市、单位常驻外地工作、患重病去外地治疗等,如果没有当地社保,看病可能要花费不少钱。那么异地医疗保险有哪些政策呢,异地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多少呢?本文小编为你解答关于吉林医疗保险异地报销的相关政策、吉林医保异地报销的比例多少钱等知识。
全省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正式启动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城镇职工、参保居民可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一是因工作需要长期跨统筹地区工作的;二是退休在异地已长期居住的;三是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往省内其他医院诊治的;四是女职工因随军、户口在异地或工作在异地等情况需要异地生育的。
以上参保人员可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到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卡,就医后,参保人员凭卡结算,按照参保地待遇标准,只需缴纳个人承担部分,其余费用通过异地结算平台结算。例如:A地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到B地居住,首先到A地(参保地)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登记,然后经办人凭业务登记单到B地(就医地)办理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卡,在其选定的B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凭卡结算,直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再需要个人垫付报销。
解答相关问题
1、退休后需要去省内其他城市长期居住,在参保地如何办理手续?
答:应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事前登记手续,办理时,应提供下列材料:①《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②就医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印发的《居住证》、《暂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③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长期在省内其他城市工作,在参保地如何办理手续?
答:应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事前登记手续,办理时,应提供下列材料:①《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②驻外分支机构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无驻外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异地购房合同、租房、租柜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等辅助证明材料;③属劳务派遣性质的单位,派遣方与用工方签订的派遣协议中明确工作地点的,应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没有明确工作地点的,应由用工方出具异地工作的书面证明(加盖公章);④单位驻外工程施工情况说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患病在本统筹地区无法医治,想到省内有治疗能力的医院治疗,在参保地如何办理手续?
答:参保人员办理省内异地转诊需经参保地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院专家会诊,并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事前登记手续。办理时,应提供下列材料:①《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②病历复印件。
4、在参保地已经办完手续了,到就医地还需要如何办理?
答:已经在参保地办完异地就医手续的人员,需要在就医地办理备案并制卡。
(1)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手续在参保地办理核准后,须到就医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办理时,应提供下列材料:①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盖章生效的《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登记单》;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代办人代办理的,同时提供代办人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备案后就医地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制作异地医保卡。制卡时,应提供下列材料: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代办人代办理的,同时提供代办人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5、省内异地就医人员,在就医地非定点医院发生急诊费用该怎么办?
答:异地就医人员因突发急症来不及赴定点医院,在就近医院就医的,应在急诊就医后3个工作日内,由省内异地就医人员本人、家属或经办人员,携带急诊证明及就医诊断材料,到就医地经办机构办理急诊登记手续。患者需进一步治疗的应及时转入就医地定点医院继续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按规定到就医地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6、已经办理了省内异地就医,但是在就医地以外突发急病,应该怎么办手续?
答:省内异地就医人员临时外出突发急症在非就医地就医的,应在急诊就医后7个工作日内,由异地就医人员本人、家属或经办人员,携带急诊证明及就医诊断材料,到就医地经办机构办理急诊登记手续。患者病情稳定后需进一步治疗的须及时转入就医地定点医院继续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按规定到就医地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7、在转诊的医院也无法治疗,想到省外更高级别的医院治疗,如何办理手续?
答:省内异地就医人员需持就医地定点医院出具的手续,到就医地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后,在就医地经办机构指定的转诊医院就诊。
8、已经办理了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治疗结束后应如何结算?
答:省内异地就医人员在就医地定点医院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持卡结算后,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由定点医院垫付,系统自动按其参保地待遇运算、执行;按政策规定应由参保人员本人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院与个人直接结算。住院的异地就医人员在就医地定点医院办理出院手续后,应在5日内办理结算手续。
9、什么情况下可以去就医地经办机构报销?
答:异地就医人员符合如下情形的,在规定时间内可向就医地经办机构申请审核报销:(1)经就医地经办机构备案批准的,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2)经就医地经办机构批准的转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3)其他符合就医地经办机构报销规定,但无法直接划卡结算的医疗费。每年1月31日为上年度医疗费用报销的最后截止时间,逾期未申请的,视为个人放弃待遇。
符合上述要求人员申请报销应持异地医保卡、有效的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公章)、门诊复式处方(医生签章)和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就医地按吉林省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费用按参保地待遇予以报销。
10、在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业务过程中都需要注意哪些呢?
答: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被核准以后,参保地医保卡由个人保管(可在暂停或终止异地就医后在参保地继续使用),暂停参保人员参保地医疗保险待遇,并出具《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登记单》,参保人员1个月内持业务登记单到就医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未能按规定时间到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的,异地就医核准手续作废。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其住院医疗费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1元至16万元报销85%;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1元至6万元报销70%,60001元至16万元报销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1元至3万元报销55%,30001元至6万元报销60%,60001元至16万元报65%。
另外,参保人员在支付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费用时,先由个人支付10%。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异地住院医疗费,依照我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和费用分段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报销。其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异地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降低比例部分不计入医保其他支付范围。
吉林省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65%。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